最高法院在 2024 年 7 月 22 日第 20059 号裁定中,处理了破产程序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破产和解中证明人的独立性。这项决定属于复杂的监管领域,需要仔细分析破产法和民法典规定的主观要求。
意大利破产法,特别是第 67 条第 3 款 d 项和第 161 条第 3 款,规定了破产和解的可行性标准。证明人的独立性对于确保程序的透明度和正确性至关重要。法院明确指出,证明人不得与债务人存在可能损害其公正性的关系。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不独立的证明活动可能会损害利益相关者对破产程序的信任。
证明人 - 主观要求 - 相对于债务人的独立性 - 第 67 条第 3 款 d 项破产法和民法典第 2399 条规定的推定情况 - 内容 - 限制 - 具体情况。关于破产和解的可行性,根据破产法第 161 条第 3 款指定的专业人士,如果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形式的关系,无论是持续的还是旨在在完成独立工作期间解决的,无论是在提出和解申请时存在,还是在之前已经结束,但只要是在受托日期前五年内完成的,则不具备破产法第 67 条第 3 款 d 项和民法典第 2399 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撤销了被上诉的裁定,该裁定将不独立性的推定限制在为申请的创业者提供持续活动的案件中,并认为证明人先前被委托出具经认证的专家报告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这属于一次性工作)。
法院撤销了之前的裁定,强调即使是一次性(一次性)的委托也属于可能损害证明人独立性的情况。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扩大了独立性相关法规的作用范围,表明即使是偶发的关系也必须仔细考虑。
总之,第 20059 号裁定代表了在定义破产和解中证明人的独立性要求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该领域的专业人士必须特别注意这些要求,以避免损害其证明的有效性,从而损害和解本身的可行性。最高法院在此背景下提供的清晰度是法律和金融界的重要参考点,它们必须始终确保破产程序的最高透明度和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