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作出的第 16592 号判决,是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特别是灾难性损害赔偿金的重要参考。该判决明确了评估此类损害的标准,强调了法官采取公平和个性化方法的必要性。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父母 C.A. 和 D.V.I. 的上诉,他们要求赔偿其儿子遭受的灾难性损害。首先,米兰上诉法院将损害赔偿金确定为微不足道的 1,000 欧元,仅用于三天的临终痛苦,这一数额最高法院已认为不充分。因此,法院撤销了该判决,并下令重新审理。
灾难性损害的赔偿金确定必须考虑受害者精神痛苦的特殊性以及受害者对自己即将死亡的意识持续时间。
在判决中,最高法院强调,灾难性损害的赔偿金不能仅根据标准化表格确定,而必须考虑痛苦的特殊性质。法官具体说明:
法院因此确定了每日 2,500 欧元的赔偿标准,承认了损害的强度以及受害者对其危急状况的意识。
第 16592/2019 号判决是灾难性损害赔偿金确定中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它强调了法官必须超越标准化表格,并考虑痛苦的人性层面,尤其是在所分析的悲惨情况中。这种方法不仅保护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利,还促进了更具同情心和意识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