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作出、9月22日存档的第38713号判决,为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重要的见解,特别是在上诉审理的重新进行以及证据补充的请求方面。此案涉及被告人L. T.,澄清了现行法规和法律实践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在本判决中,最高法院处理了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7条提出的证据补充请求的驳回裁定未提出上诉所产生的排除问题。法院裁定,未提出上诉并不妨碍随后在上诉审理中要求重新进行审理。
请求——未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7条提出的证据补充请求的驳回裁定提出上诉——排除——不存在——理由。未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7条提出的证据补充请求的驳回裁定提出上诉,并不排除在上诉审理中随后要求重新进行审理,因为分别由《刑事诉讼法》第507条和第603条规定的补充工具,允许行使职权,它们之间并非“关联”,每个级别的法官都可以评估现有证据的完整性。
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第507条和第603条规定的证据补充工具可以独立使用。这意味着法官有权评估现有证据的完整性,而驳回证据补充请求的决定并不构成对审理过程中未来决定的限制。
总之,2023年第38713号判决是界定上诉阶段被告人权利方面的重要一步。最高法院通过其裁决澄清,未对证据补充请求提出上诉不应被视为对重新进行审理权利的干涉,从而确保了辩护权利得到更大的保护。这一判例方向可能会促使律师在上诉阶段给予更多关注,鼓励使用证据补充工具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