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2023年5月17日第36878号判决,就预防性财产措施及其与刑事诉讼的关系这一敏感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特别是,该判决明确了在因根据《刑法》第416条之二撤销措施后,对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的标准。
该判决属于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背景,其中预防性财产措施的适用旨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根据现行法规,特别是2011年第159号法令,即使没有最终刑事判决,也可以根据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来采取预防性措施。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撤销了米兰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决,并将其发回重审,规定在撤销措施的程序中,法官必须仔细分析导致刑事诉讼中无罪判决的理由。
刑事诉讼与预防程序的关系 - 撤销 - 根据《刑法》第416条之二无罪判决 - 关于社会危险性判断的理由 - 内容。在预防性财产措施方面,在因宣告根据《刑法》第416条之二规定的犯罪不存在的判决最终确定后撤销措施的程序中,法官在社会危险性方面,必须与刑事诉讼结束后,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结社犯罪的理由进行精确的比较。
上述判决强调,法官不仅要考虑无罪判决,还要考虑该无罪判决的理由。换句话说,如果刑事法官认定有罪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那么在预防性措施的框架内,这也必须反映在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估中。
2023年第36878号判决是保障公共安全与个人基本权利之间公正平衡的重要一步。它强调了法官在评估个人社会危险性时进行深入和有说服力的分析的重要性,从而避免任意适用预防性措施。这一原则不仅对刑事司法至关重要,而且对于尊重人权和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体系也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