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诉讼费用的规制始终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的课题。人们经常探讨法官在确定诉讼经济负担时的权力界限,特别是在当事人未提交正式费用清单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作出的第 27607 号裁定,针对这一微妙的平衡问题进行了干预,并就《民事诉讼法》第 91 条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澄清。
引起最高法院关注的案件涉及 L. T. 与 M. P. 之间关于司法费用清算的争议。由 R. M. 主审、D. C. 担任报告法官的最高法院重申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核心原则:诉讼费用判决是实体判决的自动且从属的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1 条,法官在结束诉讼的判决中,应判令败诉方偿还胜诉方的诉讼费用,并对其金额进行清算。但如果胜诉方未提交《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 75 条所规定的费用清单,会发生什么情况?第 27607/2025 号裁定明确指出,这种遗漏并不妨碍法官行使职权进行清算的权力和义务。
诉讼费用的规制相对于诉讼的终结而言是必然的且从属的,因此,即使在缺乏《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 75 条规定的费用清单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1 条判令败诉方承担费用的裁决;此外,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无需具体列明所清算的各项费用明细。
这一法律要旨突出了两个值得详细分析的基本方面:
该决定与先前的判例(包括 2022 年第 14198 号判决)保持一致,并确认未提交费用清单并不构成对偿还权利的放弃,而仅仅是一种免除审判机关对各项费率进行分析性说明义务的行为。这一导向在简化法官工作的同时,并未损害败诉方的权利,败诉方仍然可以核实清算总额相对于案件所属标的额现行参数的合理性。
总之,最高法院第 27607/2025 号裁定有力地重申了诉讼费用必然性的原则。对于行业专业人士及参与司法程序的公民而言,该裁定强调了理解“诉讼费用判决是败诉的必然结果”这一重要性。该原则受诉讼简化规则的约束,允许法官在缺乏具体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采取行动以保护胜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