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法领域,确定纳入破产债权表的利息数额始终是一个具有重大实践和理论意义的问题。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并确保资产的公平分配,必须执行严格的规则以避免待遇不公。通过2025年11月10日的第29601号裁定书,最高法院再次就一个关键议题作出裁决:在计算利息的优先受偿权时应适用何种利率,从而解决了普通规范与特别法之间的冲突。
本争议源于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总律师署代表,简称S.)针对维罗纳法院裁定提起的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此前,维罗纳法院驳回了该机关要求按照特别法规定的利率确认债权的申请。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的观点,驳回了上诉,并重申了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该裁决的核心在于对《民法典》第2749条第2款所作引用的解释,该条款由《破产法》第54条明确援引。以下是该裁决的官方要旨:
在破产债权登记方面,《破产法》第54条援引《民法典》第2749条第2款,旨在确定利息债权优先受偿的限额。此处所指的“法定利率”——正如《民法典》第2788条和第2855条针对质押和抵押债权所规定的那样——并非指规范特定债权的单行法所确定的利率,而是指《民法典》第1284条所规定的一般法定利率。事实上,鉴于破产法(作为规范司法认定资不抵债状态所产生后果的综合性法律)的特殊性质,以及该法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援引具有优先效力,该利率旨在适用于因破产程序启动而产生的债权人受偿竞争状态,而非适用其他特别法可能规定的利率。
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指出,在破产背景下,为确保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对待(即所谓的“债权人平等原则”),必须适用统一的规则。当破产法援引“法定利率”来确定利息的优先受偿范围时,该引用必须被严格理解,即仅指《民法典》第1284条所规定的一般法定利率。
最高法院强调的要点包括:
总之,2025年第29601号裁定书与最高法院此前的司法判例(特别是2012年第16480号判决)保持了一致,巩固了对从事破产程序专业人士至关重要的法律导向。对于申请登记破产债权的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如果他们希望获得优先受偿权的认可,必须审慎地重新计算利息,并适用普通法定利率,从而避免因基于特别利率提出的主张而不可避免地被降级或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