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过重程序的管理要求在保护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与保障债权人及第三方买受人的效率与稳定性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通过2025年11月12日的第29918号裁定书,最高法院处理了一个关于第3/2012号法律所规范的债务过重者资产清算的关键议题。最高法院法官明确了在此敏感阶段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意图对清算行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
本案源于B. (M. B. D.)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针对F. (C. C.) 提出的异议。最高法院在确认布雷西亚上诉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裁定《民事诉讼法》第737条及后续条款所规定的非讼程序规则,不仅适用于程序的启动阶段和负债形成阶段,也适用于第3/2012号法律第14-novies条所规范的整个资产清算阶段。
这意味着利害关系人针对清算行为提出的任何异议,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39条规定的非讼申诉途径。以下是最高法院表达的官方准则:
关于第3/2012号法律第14-ter条及后续条款项下债务过重者的资产清算,在兼容的前提下,《民事诉讼法》第737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非讼程序不仅适用于程序的启动和负债形成阶段(基于该法后续第14-quinquies条第1款和第14-octies条第3款中对第10条第6款的明确援引),也适用于前述法律第14-novies条项下的资产清算阶段。在此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有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9条对任何损害其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这符合破产清算程序效率和司法拍卖稳定性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亦隐含在《民法典》第2929条中,并涉及对中标人的保护。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因为它强调了当事人所承担的及时性义务。如果主体认为某项清算行为损害了其权利,则不能等待或使用普通法律工具,而必须在非讼程序规定的强制期限内提出申诉。这一程序严谨性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最高法院2025年第29918号裁定书巩固了一种旨在确保法律确定性和债务过重程序快速性的导向。对于行业专业人士和债务人而言,明确需要对清算的每一项行为进行持续监督,并知悉主张任何瑕疵的唯一有效工具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9条及时提出申诉。否则,为保护第三方买受人,资产转让的稳定性将占据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