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民法领域,和解协议是一种灵活且基础的工具,旨在通过解决争议来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然而,人们经常质疑该制度的真正边界,尤其是当协议最终对未直接参与合同签署的当事人产生有利影响时。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5年11月25日发布的第30930号重要裁定书处理了这一敏感议题,该案涉及旨在消除公寓建筑瑕疵的和解协议。
要理解最高法院裁决的意义,必须从《民法典》第1965条规定的和解合同的基本要素出发。和解要求存在争议(即使仅是潜在的),且双方需做出相互让步。但如果这些让步反映在第三方身上会怎样?最高法院阐明了这一方面,并将该原则总结为以下准则:
为了使一项法律行为被视为和解,一方面,它必须以“争议事项”(res dubia)为标的,即该法律关系在当事人看来至少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为了终止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怀疑状态,合同双方必须做出相互让步,其内容可以多种多样,甚至可以包括放弃某项权利,并对应承担对第三人的义务,在此情况下,该和解协议构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
这一原则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法官确认,相互让步不一定必须局限于合同双方之间的双边关系。相反,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11条的规定,有效地承担对外部第三人的义务,从而使和解协议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本案源于B. G.与C. M.(为保护隐私使用缩写)之间的争议。具体而言,委托卖方、装修承包商与公寓业主委员会之间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承包商承诺不仅要消除公共区域的瑕疵,还要消除属于个别业主的独有不动产单元内的瑕疵。
佛罗伦萨上诉法院曾认为该协议属于“第三人无关事项”(res inter alios acta),即对于未直接参与协议的第三方业主而言,该事实不具相关性。然而,最高法院撤销了该裁决并将其发回重审,解释称该协议完全符合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模式。适用该模式的条件包括:
2025年第30930号裁定书对和解协议提供了现代且实用的解读,强调了当事人的合同自主权,以及他们解决涉及多个主体(如公寓环境中常见的复杂冲突)的能力。对于不动产所有者和公寓业主而言,这是一项非常有用的裁决,即使在由其他主体签署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也简化了对其合同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