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开始前的放弃: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最高法院第30160/2025号裁定书予以明确

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中,诉讼程序的提前终结往往会引发重大的实务疑虑,特别是在诉讼费用的分摊方面。一种常见的情形是,原告或上诉人在对方当事人正式出庭应诉之前,即提出放弃诉讼程序。针对这一敏感议题,最高法院于2025年11月15日作出的第30160号裁定书,就《民事诉讼法》第306条的适用提供了根本性的澄清。

案件背景与最高法院的裁决

本案源于一起民事诉讼,上诉方(以S.为首字母,由A. G.代理)在对方当事人P.出庭应诉前,即已通知放弃诉讼程序。后者仅在收到放弃通知后才出庭,其唯一目的在于要求报销为准备出庭文件而产生的诉讼费用。罗马高等法院曾支持了该请求,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该判决,撤销了原判且无需发回重审,并直接就实体问题作出了有利于放弃方的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306条的一般规则

要理解该裁决的意义,必须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06条关于因放弃而导致诉讼终结的机制。该条款规定了明确的规则:

  • 放弃行为必须得到可能对诉讼继续进行具有利益的已出庭当事方的接受;
  • 除非当事方之间另有协议,否则放弃方必须向其他当事方偿还费用;
  •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放弃时尚未出庭,则无需接受,且不会因事后迟延出庭而自动产生费用报销权。

最高法院法官重申,仅为索要诉讼费用而进行的迟延出庭,不足以成为判令放弃方承担费用的理由。

最高法院的法律要旨

在对方当事人出庭前放弃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宣告诉讼终结的裁定不应就诉讼费用作出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6条第4款的规定,仅在已出庭的对方当事人接受放弃的情况下,费用方由放弃方承担。此外,对方当事人仅为获得费用报销而进行的诉讼参与不具有相关性,因为反对放弃的当事人必须拥有法律上相关的利益,即通过实体判决所获得的利益应大于诉讼终结所带来的利益。

这一原则强调,仅凭形式上的出庭不足以要求放弃方承担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必须证明其对继续进行实体诉讼具有真实的法律利益,即存在超越单纯诉讼费用报销之外的具体效用。

结论

最高法院第30160/2025号裁定书与此前的最高法院判例完全一致,确认了旨在避免诉讼费用争议造成不必要负担的司法导向。对于业内专业人士而言,该裁决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引:在对方出庭前及时放弃诉讼程序,可以保护放弃方免受费用判决,并有助于在没有不合理经济纠纷的情况下迅速解决诉讼。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