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之一,受宪法第24条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这项权利体现在多个阶段,包括初步调查阶段。其最显著的表现之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5条之二的规定,被告在收到调查终结通知后,有权要求进行讯问。但是,如果这项被要求的讯问未能进行,会发生什么?如果尽管存在这一疏漏,被告仍选择采用简易审判等替代程序,又会产生什么后果?最高法院在2025年9月5日公布的第30358号判决中,对这些棘手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划定了程序无效与默示放弃的界限。
《刑事诉讼法》第415条之二是一项关键性规定,标志着从初步调查阶段向提起公诉阶段的过渡。通过调查终结通知,检察官告知被告及其辩护人,有权在二十日内提交书面陈述、提交文件、要求进行调查或要求进行讯问。这项规定旨在确保被告充分行使辩护权,在检察官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之前,为其提供最后一次澄清立场或提供有用证据的机会。
在此阶段要求的讯问并非仅是形式上的行为;这是一个关键时刻,被告可以直接与指控进行对抗,充分行使其答辩权。因此,其疏漏并非没有后果,可能损害程序平衡和辩护保障。
最高法院在第30358/2025号判决中处理的核心问题,涉及被告S. F.的案件,正是关于在收到《刑事诉讼法》第415条之二规定之通知后,被告要求进行讯问但未被执行的情况。那不勒斯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最高法院(由D. M. G.担任庭长,S. V.担任报告员)维持了这一立场。判决的要旨明确无误地阐明了这种疏漏的性质和影响:
被告在收到《刑事诉讼法》第415条之二规定之通知后要求进行讯问,但该讯问未被执行,构成一种具有中期效力的普遍性无效,但不得在选择简易审判程序后提出,因为选择特别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具有补正效力。
这一裁决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承认,未进行要求的讯问构成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