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法的敏感领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最复杂和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父母的权利以及最重要的未成年人的最高利益必须在此得到仔细权衡。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第 16280 号裁定中,就指导共同抚养决定制定的标准提供了进一步的宝贵澄清,强调了其作为一般原则的性质以及有限的例外情况。
这项裁决驳回了对米兰上诉法院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 D. A. M. 和 C. 案件中作出的判决的上诉,该裁决遵循了既定的判例,但有力地重申了值得深入探讨的基本概念。
意大利法律通过《民法典》第 337-ter 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与父母双方保持平衡和持续的关系,接受双方的照顾、教育和培养,并与双方的祖父母和亲戚保持有意义的联系。这一原则转化为共同抚养的规则,这是父母在分居或离婚时行使父母责任的常规方式。
最高法院在第 16280/2025 号裁定中强调,只有在出现特殊情况时才能偏离这一规则。仅仅父母之间的困难或分歧是不够的;只有当适用共同抚养“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时,才允许偏离。这一澄清至关重要,因为它将焦点从单一父母的适宜性转移到对儿童整体平衡和福祉的整体影响的评估。
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方面,只有当共同抚养子女的规则适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时,才能偏离该规则,其双重后果是:任何独家抚养权的判决都必须有理由,不仅要积极证明被抚养父母的适宜性,还要消极地证明另一方父母的教育不适宜或明显不足;并且,鉴于父母居住地之间的客观距离,不能合理地认为共同抚养被排除,因为这种距离只会影响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双方处的停留时间和方式的规定。
正如判决中所明确表达的那样,独家抚养权的判决不能仅基于被抚养父母的适宜性。相反,需要“消极”的理由来证明另一方父母的教育不适宜或明显不足。这意味着法官不仅要确定谁是更合适的父母,还要确定为什么另一方父母不合适,或者为什么另一方父母参与共同抚养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第 16280/2025 号裁定澄清的另一个关键点是父母居住地之间地理距离的相关性。在分居或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经常决定搬到另一个城市或地区,这会引起对共同抚养可行性的担忧。最高法院对此事有明确的规定:共同抚养“不能因为父母居住地之间的客观距离而合理地被排除”。
这意味着距离本身不足以拒绝共同抚养并选择独家抚养。法院重申,距离“只会影响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双方处的停留时间和方式的规定”。换句话说,距离不会损害共同抚养原则,但要求在定义探视时间表和会面方式时更加灵活和富有创意,正如《民法典》第 337-quater 条所规定的那样。
在这些情况下,法官需要制定解决方案,在考虑距离的同时,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有意义的关系。这可能包括:
目标始终是尽量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不便,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与父母双方充分生活的机会,即使面临后勤挑战。
最高法院第 16280/2025 号裁定是所有法律从业者,尤其是参与分居或离婚程序的父母的重要警示。共同抚养原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术语,而是未成年子女获得父母双方贡献的权利的体现。
偏离这一原则的可能性仅限于未成年人利益受到实际和严重损害的情况,不能以单纯的后勤困难或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冲突为理由。判例法继续重申,评估必须始终且仅以未成年人的最高利益为中心,这是家庭领域所有决定的指南。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援助,务必咨询家庭法领域的专家,他们能够以专业和敏感的态度应对这些复杂的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