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解与费用基金:最高法院 17721/2025 重新定义不可受理规则

企业危机法典 (CCII) 为陷入困境的专业人士和小型企业引入了小型和解程序,旨在实现持续经营。最高法院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 17721 号判决,由 F. M. 法官主持,V. P. 法官担任报告员,阐明了不遵守为司法管理人缴纳费用基金的义务的后果。这是一项重要的裁决,优先考虑实质而非形式。

小型和解中的费用基金:障碍还是参数?

小型和解(CCII 第 74 条及以下)是一种简化的重组程序。司法管理人,在 OCC 替代任命,监督计划并产生费用。CCII 第 78 条第 2 款之二允许法官要求缴纳费用基金。问题在于,未能设立该基金是否会自动导致程序不可受理。

第 17721/2025 号判决:最高法院的原则

巴勒莫法院(2023 年 12 月 18 日)曾宣布一项小型和解申请不可受理,据推测是因为未能设立费用基金。最高法院在其分析的判决中,提供了更灵活和实质性的解释。以下是判决要旨:

关于小型和解,特别是涉及专业活动继续进行的案件,在根据 c.c.i.i. 第 78 条第 2 款之二任命司法管理人替代 OCC 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命令债务人缴纳费用基金,但其不遵守(或不遵守即使被指定为强制性的期限)本身并不构成不可受理或程序不当的原因,也不会自动撤销程序启动令,但法官仍可根据该行为评估计划是否可行,并参考 OCC 根据 c.c.i.i. 第 76 条第 2 款 e 项的详细报告中指出的程序可预见成本。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未能设立费用基金,即使在强制期限内,也不会导致自动不可受理或撤销。重点从形式上的履行转移到对计划可行性的整体评估。不遵守是法官在分析债务人承担成本能力时考虑的因素,正如 OCC 的报告(CCII 第 76 条第 2 款 e 项)所指出的那样。这不是一个永久性的障碍,而是一个信号,需要对项目的经济可持续性进行深入调查。

实际影响:走向实质性评估

  • 对债务人而言: 灵活性更大。暂时支付困难不会自动排除和解。证明计划的经济可持续性仍然至关重要。
  • 对法官而言: 需要进行实质性分析,评估债务人的行为与成本以及计划的总体可行性之间的关系。

法院强调了程序性需求与重组和持续经营目标(CCII 第 47 条)之间的平衡。

结论:实质重于形式

2025 年第 17721 号判决加强了对《企业危机法典》的解释,该解释倾向于解决危机。它澄清说,未能设立费用基金不是自动不可受理的原因,而是评估计划可行性时需要权衡的因素。这种方法优先考虑实质而非形式,为债务人提供了切实的重组机会,前提是他们的项目确实可行且可持续。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