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的复杂格局中,司法鉴定(CTU)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法官提供了解决需要特定技术专业知识的问题的必要工具。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相互矛盾的专家意见,有时是由于多个鉴定意见相继出现,这并不罕见。面对这种矛盾,法官应如何处理?意大利最高法院第 15596/2025 号裁定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发布,为这些敏感情况下的司法解释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并概述了司法解释的界限和方式。
该问题出现在 P. 和 S.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该诉讼在一审中由卡塔尼亚上诉法院审理,但上诉法院驳回了相关请求。案件的核心,后来提交给由 S. A. 博士担任主席、I. E. 博士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审理,正是关于对多个结果相互矛盾的司法鉴定意见的评估。最高法院被要求确定法官是否以及如何能够采纳其中一项意见,特别是最后一项意见,而不构成解释上的缺陷。
最高法院在第 15596/2025 号裁定中,为法律界和公民提供了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法律原则。该判例值得全文阅读,其内容如下:
在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连续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法官采纳了最后一位鉴定人(即使没有具体说明理由)的意见,则在以下情况下,不应认定存在解释上的缺陷:第二份技术意见提供了能够从正面勾勒出所遵循的逻辑路径,并从反面排除相反证据的相关性的要素,无论这些证据是在第一份报告中提出的还是可以从其他地方推断出来的。
这意味着法官可以合法地选择采纳最后一位鉴定人的意见,而无需详细说明为什么最后一份鉴定意见优于之前的意见。关键在于第二份鉴定意见本身的稳固性:它必须足够完整和有说服力,能够独立证明该决定,既要阐述其逻辑过程,又要以隐含或明确的方式反驳第一份报告中或从其他来源得出的不同结论或相反证据。
该裁定遵循了关于证据评估和法官权力的既定原则,间接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第 191 条和第 195 条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规定,以及关于解释缺陷的《民事诉讼法》第 360 条第 1 款第 5 项。
该裁定明确指出,法官采纳最后一份意见并非被动接受,而是要求该鉴定意见本身必须具有内在的稳固性。因此,为了排除解释上的缺陷,第二份技术意见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求:
法官虽然是“专家中的专家”(peritus peritorum),但不能在特定专业领域取代技术专家,而必须仔细审查所提供论证的逻辑性和完整性,尤其是在面对不同意见时。
这项裁定对诉讼策略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于律师来说,它强调了仔细审查技术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存在多个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至关重要的是,对第一份鉴定意见的异议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第二份鉴定意见(如果被要求或提交)必须在论证方面极其严谨,预见并提前反驳可能的批评或矛盾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技术证据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其内在的正确性,还取决于其抵御争议和提供完整、自主解释的能力。最高法院第 15596/2025 号裁定澄清了民事证据的一个关键方面,重申了健全的司法解释的中心地位,即使在需要在相互矛盾的技术意见之间进行选择时也是如此。该裁定加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法官虽然可以采纳最后一份鉴定意见,但必须始终基于对其逻辑基础和克服异议能力的批判性分析来做出选择。这一原则保护了诉讼的公平性和法律的确定性,确保了判决始终得到透明且可验证的推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