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承认的协会是我们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责任管理,特别是税务责任,可能很复杂。法定代表人的角色至关重要,其个人责任,尤其是在卸任后,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最高法院第 17611/2025 号裁定(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提供了关键的澄清,明确了根据《民法典》第 38 条获得豁免责任的条件。在 C. 对阵 A. 的案件中,该裁定处理了向税务登记处沟通卸任是否足以使前法定代表人免除未申报税款等违规行为的责任。
未获承认的协会,即使没有法人资格,也是法律主体。《民法典》第 38 条规定:“第三方可以就代表协会的个人的债务追索其权利,并可追索共同基金。就这些债务,以协会名义并代表协会行事的人员也应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该规定要求为协会行事的人员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因此,卸任需要谨慎,以避免过去的或未来的责任落在前任代表身上。
最高法院在第 17611/2025 号裁定中审查了根据第 605/1973 号总统令向税务登记处沟通卸任是否足以根据《民法典》第 38 条免除未申报税款的责任。法院权衡了形式和实质方面,强调单纯的沟通并不总是足够的。
关于未获承认的协会,根据第 605/1973 号总统令第 1、2 和 7 条,通过特定表格向税务登记处沟通法定代表人卸任,如果协会的活动实际上仍在继续,则不足以根据《民法典》第 38 条免除协会未申报税款的责任,并且如果行政部门已经明确得知,在实际未申报的所得税申报期限届满时,该人员已不再担任该职务,则不构成免除该责任的必要前提。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并提供了两个方向:
最高法院第 17611/2025 号裁定是未获承认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关键参考。仅仅进行形式沟通不足以摆脱所有责任;卸任必须是实际的,并且税务部门必须明确知情。在管理过渡过程中的勤勉以及证明税务部门知情的能力对于保护自己至关重要。始终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咨询,以正确处理这些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