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2025 年 1 月 22 日(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7 日)的第 13349 号判决,为反思过失不作为犯罪中的担保义务提供了宝贵机会。本案涉及一名顾客在迪斯科舞厅附近的山体滑坡中被落石击中身亡,将当地经营者的义务置于审视之下,该经营者已收到省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具体安全规定。让我们看看法院为何维持定罪,并阐明《刑法典》第 40 条第 2 款和第 589 条的适用标准。
经营者,在文件中确认为 S. R.,收到了一项禁止在强降雨情况下使用迪斯科舞厅的命令。该规定被忽视,一场山体滑坡导致一名顾客死亡。萨莱诺上诉法院以过失不作为杀人罪判处被告有罪;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认为其对公众安全的担保义务的认定没有受到批评。
《刑法典》第 40 条第 2 款规定:“不阻止有法律义务阻止的事件,等同于造成该事件。”由此产生了担保人的角色:有权力和义务阻止事件发生的主体。判决明确指出,担保义务产生于:
此项认定必须“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超越抽象逻辑。
在过失不作为犯罪方面,担保义务可以通过正式授权或事实上的履行不同担保人的典型职能产生,并且必须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在事实上认定对法律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危险源的管理权力和义务。 (本案中,法院认为,关于一名迪斯科舞厅顾客因降雨导致山体滑坡落石死亡的案件,认定该场所经营者对公众安全负有担保义务,该经营者收到了省公共娱乐场所监督委员会关于在这些天气条件下禁止使用迪斯科舞厅的规定,这一认定没有受到批评)。
评论:法院重申,担保人不仅仅是因为“正式”拥有某项活动而成为担保人,而是因为他控制着该活动的风险。如果存在规定了预防措施的命令,违反该义务就构成了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死亡事件与在降雨期间未能关闭迪斯科舞厅有关。这对经济经营者来说是一个明确的信息:忽视安全规定将导致直接的刑事责任。
该判决属于一贯的判例(Cass. 19029/2017、38624/2019、57937/2018),并加强了一些最佳实践:
在民事方面,违反担保义务也可能导致根据《民法典》第 2043 条要求赔偿损失,受害者家属可能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第 13349/2025 号判决确认,担保义务不是理论上的附加物,而是保护生命和公众安全的实际保障。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承担了具体的规定后,必须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不作为等同于造成损害事件。这是一个超越个案的教训,适用于任何根据法律或事实控制危险源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