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 2018 年第 10763 号判决提出了关于在教育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因未能举报虐待事件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问题。此案涉及一名市政雇员 A.A.,她被指控对幼儿园内其他教育工作者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保持沉默。最高法院撤销了博洛尼亚上诉法院的判决,提请注意家庭虐待罪也可以通过不作为共犯的形式构成。
本案源于幼儿园教育工作者对儿童实施的严重虐待事件。被告 A.A. 作为该机构的市政负责人,知晓这些事实但未予举报,声称自己无权干预。上诉法院最初以漏报罪判处她有罪,但排除了她对虐待行为的责任,认为她的不作为与未成年人所受损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意大利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家庭虐待罪也可以通过不作为共犯构成,并规定保护自己和同事的意图不能成为不举报的理由。
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不能基于被告的个人理由排除其责任。事实上,家庭虐待罪的构成所要求的普遍故意,不仅包括对不法行为的认知,还包括不采取行动阻止其发生的意愿。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强调了仅仅漏报就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共犯。
此外,法院反驳了即使举报了,未成年人所受的损害也是不可避免的观点。相反,它强调被告的不作为无论如何都助长了暴力的持续,使得她的行为具有刑事相关性。
2018 年第 10763 号判决是意大利最高法院在教育领域法律责任方面的一项重要裁决。它规定,负有保障职责的人员,如本案中的被告,有义务举报不法行为和虐待行为,而漏报不能以自我保护为由进行辩解。这项裁决不仅澄清了漏报情况下的刑事责任界限,也促使人们反思保护最脆弱群体,特别是未成年人免受虐待和暴力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