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3年4月6日发布的第25283号判决,就外国当局发出的资产冻结措施的管理,特别是在欧盟2018/1805号条例的背景下,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核心问题在于,当外国当局已在本国境内承认并执行了资产冻结措施后,意大利法官是否有权决定将不动产替换为现金。
欧盟2018/1805号条例适用于资产冻结案件,它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其他成员国法院发出的司法文书的程序。特别是该条例的第28条规定,管辖权归属于执行国的法律,实际上排除了意大利法官干预外国判决内容的可能性。
根据欧盟2018/1805号条例,外国当局发出的“冻结”措施——经意大利法官承认并在意大利执行了等值扣押——被告要求用现金替换被查封的不动产——意大利法官根据上述条例第28条的规定决定——排除——理由。如果外国司法机关根据欧盟2018/1805号条例发出了一项“冻结”措施,经意大利法官承认并在意大利执行了等值扣押,那么决定被告要求用现金替换被冻结不动产的请求的管辖权不属于意大利法官,因为这涉及到与“冻结”资产的管理无关的问题,而根据上述条例第28条,该管理应由执行国的法律规定,而是涉及到原始措施的内容,因此影响其效力。
法院明确指出,一旦资产冻结措施在意大利得到承认和执行,关于资产替换的决定必须遵循发出该措施的外国当局的规定。这种做法反映了一个基本原则:在执行资产冻结措施方面,外国法律的至高无上的主权。
第25283/2023号判决是理解国际资产冻结法律动态的重要一步。它强调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合作的重要性,以及意大利当局必须遵守欧洲法规的规定。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牢记这些指示至关重要,以确保正确管理冻结案件,避免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管辖权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