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第 48275 号判决书(2023 年 10 月 20 日)在紧急情况下对简易审理的规定提出了重要问题。特别是,它审查了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601 条第 3 款规定的出庭期限的重要性,该违反导致了一般性无效。该判决属于当前法律环境,受到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非常措施的影响。
根据判决,在简易上诉审理中,未能遵守被告人出庭的二十天期限被视为一种无效,只能在第一次有效程序中提出。该规定要求可以通过提交备忘录或根据 2020 年 12 月 18 日第 176 号法律第 23-bis 条提出的结论来提出此项异议。然而,在本案中,由于异议是在后来的最高法院上诉中提出的,因此被认为已过时。
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制定的紧急规定 - 简易审理 - 违反出庭期限 - 中度无效 - 可通过最高法院上诉提出 - 过时 - 具体情况。在 Covid-19 大流行紧急规定生效期间进行的简易上诉审理中,未能遵守《刑事诉讼法》第 601 条第 3 款规定的二十天期限,导致了涉及被告人参与的一般性无效,辩护律师只能在第一次有效程序中提出,无论是提交备忘录还是根据 2020 年 12 月 18 日第 176 号法律第 23-bis 条提出的结论,因此,通过最高法院上诉提出的异议已过时。(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由于辩护律师未要求延期或口头审理,因此上诉传票过时导致的无效已得到补正)。
该判决强调,在像大流行病这样的紧急时期,程序性规定需要特别仔细的解释,以确保被告人的权利。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传票的过时得到了补正,因为辩护律师没有要求延期或口头审理,这表明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存在注意力不足。
第 48275 号(2023 年)判决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在紧急时期刑事程序敏感性的机会。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始终保持警惕,并准备好在复杂的情况下,例如当前的情况,为他们的客户争取权利。判例法不断发展,并为如何遵守现行法规应对法律挑战提供了宝贵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