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于2024年8月9日发布的第22608号判决,就杠杆收购(LBO)合并交易中增值税(IVA)的可抵扣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此类交易是一种收购策略,投资者利用债务和股本的组合来收购目标公司。最高法院的裁决引发了相关公司的基本问题,明确了增值税可抵扣所需的条件。
根据1972年第633号总统令(D.P.R. n. 633 del 1972)第19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增值税的可抵扣性前提是纳税人具有纳税人身份,并且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用于应税交易。最高法院审查了一个具体案例,其中一家为收购目标公司而设立的壳公司(società veicolo)委托了咨询服务,但未行使增值税抵扣权。最高法院裁定,这些费用仍然与壳公司未来的经济活动相关。
所谓的“杠杆收购合并交易”——增值税的可抵扣性——条件——具体案情。关于所谓的杠杆收购合并交易,壳公司就收购目标公司交易而预先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根据1972年第633号总统令第19条及后续条款,是可以抵扣的,前提是合并后产生的公司具有其希望抵扣的税款的纳税人身份,并且该纳税人使用购买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其自身的应税交易。
最高法院指出,在本案中,目标公司的收购应被视为收购后将要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前期准备性交易。这意味着为收购股权而产生的费用被认定为壳公司实际启动业务所必需的,使其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判决的影响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2024年第22608号判决是理解杠杆收购合并交易中增值税可抵扣性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企业必须注意如何管理与此类交易相关的费用,因为可抵扣性可能对其税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最高法院已明确指出,所产生的费用不仅必须有文件证明,还必须证明与未来交易有直接联系,企业才能受益于增值税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