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4年8月14日发布的第22843号最新裁决,处理了公共采购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采购方在承包商严重违约时行使自我保护权。这一点不仅对公共管理部门至关重要,也对参与合同的企业具有关键意义,尤其是在经济危机和与破产程序相关的不确定性背景下。
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行使2006年第163号法令第136条规定的自我保护权,需要对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进行准确评估。此评估必须在听证程序中进行,以确保承包商有机会陈述其辩护意见。这意味着采购方不能单方面采取行动,而必须遵循一个确保尊重所有相关方权利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在公共采购合同方面,为明确破产债务,采购方根据2006年第163号法令第136条行使自我保护权,以评估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该评估必须在与承包商进行听证后进行,并且只有在根据程序负责人提议解除合同的裁决作出时才告完成。在此过程中,上述第136条规定的初步程序不具有与民法典第2652条第1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司法诉讼请求相类似的预示效力。
判决中出现的一个关键方面涉及破产债务的明确化。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合同解除要想生效,必须通过程序负责人提议的特定裁决来正式化。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初步行为产生类似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诉讼请求的预示效力。这意味着采购方仅采取初步行动不足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总而言之,2024年第22843号判决代表了对公共采购中自我保护权的重要澄清。它强调了在确保采购方在承包商严重违约时能够保护自己的同时,采取平衡且尊重承包商权利的方法的必要性。这种平衡不仅对公共采购的良好管理至关重要,而且对保护相关企业的经济利益也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