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8月6日第22169号判决中,都灵上诉法院处理了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企业持续经营的破产和解中,企业继续经营产生的财务盈余的处理。这一主题不仅对法律专业人士具有重要意义,也对面临危机状况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破产法》第186-bis条的规定,破产和解允许企业在债务重组的同时继续经营。然而,本案判决明确指出,因企业继续经营而产生的财务盈余,应视为企业生产要素价值的增加。因此,该盈余不能由债务人自由分配,而必须遵守关于合法优先权原因的规定。
根据《破产法》第186-bis条的企业持续经营的破产和解——因企业继续经营产生的财务盈余——可分配性——排除——理由。关于根据《破产法》第186-bis条的企业持续经营的破产和解,因企业继续经营而产生的任何财务盈余,应被视为企业生产要素价值的纯粹增加,其结果是,该盈余属于《民法典》第2740条规定的债权一般担保的标的,不能由债务人自由分配,而必须遵守禁止改变合法优先权原因的规定。
该判决的实际影响是多方面的:
总之,2024年第22169号判决代表了企业持续经营的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参考点。都灵上诉法院对财务盈余给予了关键关注,明确指出该盈余不能由债务人自由分配,而必须保留在债权一般担保的范围内。这种方法不仅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还将为参与破产程序的企业提供一个更清晰的框架,促进在危机情况下对其资源的更负责任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