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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协议与企业持续经营:对2024年第22169号判决的分析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破产和解与企业持续经营:对2024年第22169号判决的分析

在2024年8月6日第22169号判决中,都灵上诉法院处理了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企业持续经营的破产和解中,企业继续经营产生的财务盈余的处理。这一主题不仅对法律专业人士具有重要意义,也对面临危机状况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和判例背景

根据《破产法》第186-bis条的规定,破产和解允许企业在债务重组的同时继续经营。然而,本案判决明确指出,因企业继续经营而产生的财务盈余,应视为企业生产要素价值的增加。因此,该盈余不能由债务人自由分配,而必须遵守关于合法优先权原因的规定。

根据《破产法》第186-bis条的企业持续经营的破产和解——因企业继续经营产生的财务盈余——可分配性——排除——理由。关于根据《破产法》第186-bis条的企业持续经营的破产和解,因企业继续经营而产生的任何财务盈余,应被视为企业生产要素价值的纯粹增加,其结果是,该盈余属于《民法典》第2740条规定的债权一般担保的标的,不能由债务人自由分配,而必须遵守禁止改变合法优先权原因的规定。

判决的影响

该判决的实际影响是多方面的:

  • 保护债权人:法院的裁决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防止财务盈余被用于改变合法优先权的原因。
  • 为企业提供清晰度:陷入困境的企业现在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在破产和解期间如何管理其财务。
  • 法律参考:该判决同时参考了《破产法》和《民法典》,强调了在管理破产程序中采取综合方法的重要性。

结论

总之,2024年第22169号判决代表了企业持续经营的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参考点。都灵上诉法院对财务盈余给予了关键关注,明确指出该盈余不能由债务人自由分配,而必须保留在债权一般担保的范围内。这种方法不仅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还将为参与破产程序的企业提供一个更清晰的框架,促进在危机情况下对其资源的更负责任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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