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作出、2023年9月15日存档的第37985号判决,对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的地位进行了重要反思,特别是在法官在发出羁押令后被要求在证据保全程序中取证时的相容性问题。这一主题属于一个复杂的法律框架,值得深入分析,尤其是对法律专业人士而言。
最高法院通过此判决驳回了F. T.提出的上诉,裁定发出羁押令的法官在随后被要求在程序中进行证据收集活动时,不存在不相容的情况。这一原则至关重要,因为它明确了证据收集活动并不意味着对指控的实质性评估,而更多的是一个准备性而非决定性的阶段。
发出羁押令 - 随后在证据保全程序中收集证据 - 不相容 - 排除 - 原因。法官在同一程序中对被调查人发出羁押令,随后又被要求在证据保全程序中收集证据,这并不构成不相容和回避的原因,因为即将进行的诉讼活动缺乏任何决定性特征,不涉及对指控实质性的评估。
这项决定基于《刑事诉讼法》的几项规定,特别是第34、36、37和292条,这些条款界定了法官的不相容条件。法院强调了区分发出羁押令与后续的证据收集活动的重要性,并指出两者之间没有重叠。这对相关方来说意味着一定的安心,因为法官在这些阶段的参与不会受到先前羁押决定的影响。
总之,2023年第37985号判决代表了在界定法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用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明确法官在发出羁押令后的相容性对于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至关重要。律师和行业专业人士必须考虑这些法律发展,以便更好地协助他们的客户,确保被调查人的权利在整个程序中始终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