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覆盖积雪或冰层的道路上行走始终伴随着风险,但发生滑倒时应由谁承担责任?许多市民认为,作为道路的保管主体,市政部门始终有义务进行损害赔偿。然而,最高法院的判例已多次为这种客观责任划定了明确的界限。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作出的第 30141 号裁定书,就受害人的行为如何完全排除其损害赔偿权提供了重要的阐释。
本案源于一名仅以首字母 Q.(由 P. A. 代表)指代的市民所遭受的伤害,她在穿过一条因结冰而湿滑的道路时重重摔倒。受害人起诉了道路保管主体(C.),控诉其未对该路段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在二审程序中,那不勒斯上诉法院驳回了损害赔偿请求,将事故的全部责任归咎于受害人自身的行为。原告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强调当时人行道因积雪堆积而完全无法通行,实际上迫使她只能在结冰的车行道上行走。
通过第 30141/2025 号裁定书,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上诉。法官们重申,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2051 条,保管物责任具有客观性质,但若能证明存在“意外事件”(caso fortuito),则可免除责任;而受害人自身的不谨慎行为亦属于此类情况。
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2051 条,若受害人存在过失行为,则可排除保管主体的责任。该过失行为应结合受害人是否能够察觉到该物体所固有的危险性来进行评估。
这一准则凸显了一个核心原则:道路使用者不能忽视显而易见的危险。在本案中,鉴于整体气象条件,车行道上的结冰情况是显而易见且可预见的。法院认为,人行道被积雪堵塞这一事实并不重要:恰恰是这种明显的危急情况,本应促使 Q. 女士提高警惕,甚至应考虑放弃在该特定地点通行。
为了评估是否存在保管主体的责任,或者受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意外事件”,法官分析了以下要素:
综上所述,第 30141/2025 号裁定书有力地重申了每一位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自我责任原则。尽管公共行政部门有义务保管并维护道路安全,但这并不免除公民在面对明显危险情况时保持高度注意的义务。当风险高度可感知时(例如在明显结冰的道路上),选择在未采取必要谨慎措施的情况下冒险通行,其后果应完全由受害人承担,从而排除对保管主体的任何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