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责任与工伤事故:最高法院第 31209/2025 号裁定书分析

在不动产和施工现场的内部安全管理中,这始终是民法和劳动法领域最热门且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当发生事故时,责任的认定需要对场所状况与受害者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仔细分析。意大利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11 月 30 日的第 31209 号裁定中,就这一微妙的平衡点发表了意见,为《民法典》第 2051 条规定的保管人客观责任提供了根本性的阐释。

案例:在建厂房与严重事故

该事件源于一名工人在在建厂房内发生的严重事故。该不动产的所有者之一(以字母 I. 代称)未配备最基本的安全设施,如楼梯、电梯和护栏。该工人从叉车升起的平台上坠落,当时叉车正被用于向楼上堆放货物。在审理阶段,拉奎拉上诉法院排除了共同所有者的责任,强调了工人的轻率行为以及对设备的不当使用。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该判决,撤销原判并指令重审。

最高法院关于保管人责任的法律原则

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决基于保管领域的一项核心原则,即当受托保管的物品本身具有危险性时,保管人不得轻易免除其责任。以下是法院阐述的法律原则:

在涉及《民法典》第 2051 条规定的责任时,若物品本身具有内在且客观的危险性——即不适合其预定的用途——则不能仅因受害者伴随的过失行为促成了该物品的使用,就排除该物品对损害后果的因果贡献。

这一原则强调了物品的内在危险性(在本案中,即尚未完工且缺乏防护措施的厂房)在损害结果的形成中保持着积极的因果作用。受害者的过失行为并不能抵消保管人允许进入不安全场所的疏忽。

《民法典》第 2051 条规定的免责前提

为了充分理解该裁决的意义,有必要回顾规范保管责任的标准。保管人若要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存在“意外事件”(caso fortuito),即一种异常、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件。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包括:

  • 物品的性质:如果物品本身具有危险性或不适合使用,保管人负有更为严格的监督和安全保障义务。
  • 因果关系:只有当受害者的行为构成一种异常且不可预见的因素,足以完全吸收损害原因时,该行为才能中断因果关系。
  • 过失共同参与:如果受害者的行为仅仅是轻率的,但该行为是由保管人创造的危险状况所促成的,则构成过失相抵,而非保管人的完全免责。

结论:加强对劳动者安全的保护

通过第 31209/2025 号裁定,最高法院有力地重申,不能通过将全部过错归咎于劳动者的轻率行为来规避对健康和安全的保护,特别是在工作场所客观上不安全且缺乏必要授权的情况下。对于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保管人而言,这一判决是一个严厉的警示:保管意味着预防风险的积极义务,必须防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结构。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