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处罚与刑事性质:对第 29345/2025 号裁定的评析

在意大利税法复杂的格局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界限常常显得模糊不清。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即 2025 年 11 月 6 日第 29345 号裁定,再次反思了这一关键问题,强调了保护纳税人免受双重惩罚程序的侵害。此案涉及国家总律师事务所与纳税人 D. D. 之间的对峙,争议已提交至最高合法性法官,以界定所施加处罚的确切性质。

欧洲人权法院的标准与处罚的性质

意大利最高法院处理的核心问题在于,一项在国内法中被定义为纯粹行政性质的处罚,是否可以被定性为刑事性质。为此,最高法院强烈援引了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所阐述的所谓“恩格尔标准”。根据这些原则,决定一项处罚性质的不是国内立法者的标签,而是其惩罚性实质以及对公民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

具体而言,法院裁定必须评估三个基本参数:国内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定性、违规行为本身的性质以及处罚的严厉程度。如果税收罚款金额特别高,并且具有纯粹的压制和威慑目的,那么它就可以等同于刑事处罚,从而激活《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保障措施。

在税收处罚方面,一项形式上为行政处罚的处罚,在适用实质性“禁止双重处罚”(ne bis in idem)原则时,可以被视为刑事处罚,这需要考虑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所阐述的标准,例如国内法对其的法律定性(是刑事而非纪律或行政性质)、其实际性质以及严厉程度。

对这一判决的评析突显了保障性法律的转变:事实上,“禁止双重处罚”原则禁止对同一事实对同一主体进行两次诉讼(一次刑事,一次行政),如果这两项诉讼都具有实质性的惩罚性质。这一立场旨在避免国家行使不成比例的惩罚权,确保公民不会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打击。

对税收争议的影响

第 29345/2025 号裁定并非孤例,而是遵循了先前重要判例(如 2021 年的第 9076 号和第 9077 号判决)所确立的司法轨迹。这些原则的适用对涉及税务审计的纳税人具有直接的实际影响:

  • 在行政处罚与刑事税收犯罪程序竞合的情况下提供更多保护。
  • 有可能反对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7 号议定书第 4 条的不成比例处罚的非法性。
  • 税务机关需要极其谨慎地评估处罚的累积。

援引第 472/1997 号立法令第 11 条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 4 条和第 6 条,确认国内法必须始终与公平和正义的超国家原则相协调。

结论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 29345/2025 号裁定是税收领域法律确定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官重申实质重于形式,确认纳税人在面对因金额和目的而具有实际刑事判决性质的行政处罚时,不能处于没有防御的状态。对于该领域的专业人士和公民而言,这项判决是一个警示,要求他们始终评估税收程序是否符合欧洲法律文明原则。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