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持股公司(società a ristretta base partecipativa)的税务核定问题一直是税务诉讼中的热点领域。在这些通常具有家族性质的企业中,税务机关往往倾向于推定公司核定的超额利润已自动分配给股东。但如果股东和公司在不同时间或以不同方式对各自的核定通知提出异议,会发生什么?意大利最高法院 2025 年 11 月 12 日作出的第 29900 号判决解决了一个关键的程序性难题:即是否有必要在等待公司诉讼结果的同时中止股东的诉讼。
该争议源于 A. G. S. 针对 M. C. 提出的上诉,此前普利亚大区税务委员会已作出裁决。核心问题在于公司超额收入核定与股东核定之间的先决关系。根据一种常见的观点,股东的诉讼程序应强制停止(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 295 条规定的必要中止),直到关于公司的判决生效为止。然而,最高法院表达了不同的立场,旨在平衡诉讼经济与辩护权。
法院明确指出,不存在自动的必要中止义务。这是因为股东和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其税务关系虽然相关,但保持独立。以下是法官强调的关键点:
封闭式持股公司的股东对其参与所得超额核定通知提出异议,所引发的程序与公司对其自身核定通知提出的异议所引发的程序是相互独立的,考虑到相关税务关系在主体和客体上的差异,因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295 条规定的必要中止条件,即无需等待确定公司诉讼的判决生效。股东不应因其未参与或未被允许参与的诉讼所形成的判决而受到不利影响。法官仍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37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公司相关诉讼已作出尚未生效的判决时,对股东相关诉讼行使选择性中止,这是基于两者之间存在的技术性先决关系,源于事实前提的共同性,从而导致公司诉讼中形成的判决对股东诉讼产生反射性影响,并据此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36 条第 2 款可能出现的判决冲突。
评论这一法律原则时,显而易见,最高法院旨在避免股东被公司的诉讼进度“绑架”,除非法官评估认为有特定必要。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 337 条规定的选择性中止允许股东诉讼的法官在认为有利于决策一致性时等待公司诉讼的结果,但不再受民事诉讼法第 295 条那种僵化自动机制的约束。
总之,第 29900/2025 号判决为纳税人股东提供了更强的保护,确保其辩护权不会被无关的诉讼动态所压缩。对于律师事务所和行业专业人士而言,该判决是战略性处理封闭式持股公司相关税务上诉的重要参考,使专业人员能够更精确地评估何时申请或反对诉讼中止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