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优惠政策:第 30925/2025 号裁定书中关于声明必要具体性的规定

购买首套房不仅对公民个人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而且因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带来显著的税收减免,因此是许多公民生活中的关键时刻。然而,享受此类优惠并非自动生效,必须严格遵守特定的形式要求。近期,意大利最高法院通过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 30925 号裁定书再次就该议题作出判决,明确界定了获得优惠税收制度所必需的意愿表达范围。

案件背景与相关法律框架

本案源于国家总律师办公室与纳税人 C 之间关于首套房购买优惠政策认定的争议。问题的核心在于对 1986 年第 131 号总统令(《登记税统一法》)附件税率表第 1 条第 II-bis 条注的解释。该规范规定,优惠税率的适用前提是纳税人在购买契约中必须包含一份具体声明,用以证明其符合法定要求(如在相关市镇居住或承诺迁入)。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需要裁定该声明是应当具有通用性,还是必须与产生财产转让效力的特定行为(无论是公证契据还是司法判决)紧密关联。

关于首套房购买优惠政策,1986 年第 131 号总统令附件税率表第 1 条第 II-bis 条注所规定的意愿表达,必须具体指向作为征税对象的财产购买行为(公证契据或判决),并附带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

意愿与征税行为之间关联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法官所阐述的原则十分明确:优惠政策并非一种脱离形式随人而行的主观权利,而是一种“附属于”单一行为的优惠税收制度。因此,纳税人的意愿表达必须包含在提交登记和征税的文书中,或明确指向该文书。换言之,如果转让财产的行为本身未包含法律要求的形式要素,则无法抽象地援引优惠政策。

这种形式上的严谨性是为了满足法律确定性和税务监管有效性的需求。对于纳税人而言,这意味着每当财产转让通过非传统公证契据的方式进行时——例如通过确认时效取得的判决或执行未完成的预备合同——必须明确表达享受“首套房”优惠的意愿,并指向该具体的司法文书。

  • 声明必须与转让行为同时作出或明确指向该行为。
  • 不允许在征税对象行为之外的其他场合进行笼统的意愿表达。
  • 举证责任和遵守形式要求的责任完全由意图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承担。

对最高法院裁定的结论

总之,第 30925/2025 号裁定书重申,税法,特别是在优惠政策领域,不容许任何疏漏。最高法院的裁定强调了形式即实质:缺乏针对购买行为的具体声明,必然导致丧失优惠资格,进而引发普通税款的追缴及罚款。对于公民和专业人士而言,该裁定警示在起草文书以及在旨在转让不动产的司法程序中提出申请时,必须给予最高程度的关注。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