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的法律体系中,预防措施是打击犯罪的重要工具,其目的不仅在于惩处已发生的非法行为,还在于预防新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一体系的核心是“社会危险性”的概念,这是一个法官需要进行的复杂评估,以识别那些因其生活方式或所从事的活动而可能重犯犯罪行为的个人。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最近的判决书(判决书第 31914 号,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6 日,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存档)就如何解释涉及税务犯罪所得的“一般危险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
本判决书重点关注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反黑手党法律和预防措施法典)第 1 条第 1 款字母 b)项,该条款将“习惯性地,即使部分地,以非法活动所得为生”的人认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该条款至关重要,因为它允许预防措施法官不仅干预有组织犯罪,而且也干预那些虽然未加入黑手党团伙,但却以非法活动为生的人。
具体案件涉及一名被告 P. Z.,米兰上诉法院曾驳回对其采取预防措施的请求。最高法院,由 E. A. 主持,F. D'A. 担任报告员,处理了税务犯罪所得对于构成此类危险性的相关性问题。判决书的要旨如下:
根据第 1 条第 1 款字母 b)项(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关于一般危险性的判断,预防措施法官有义务核实被调查人是否习惯性地,即使部分地,以非法活动所得为生,并参考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整体生活水平,而无需非法所得对其基本需求是必不可少的。(本案中,被调查人将其通过反复进行的税务犯罪所得再投资于房地产购买,从而确保了他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过着仅靠合法收入来源无法实现的富裕生活。)
这一要旨具有根本重要性。它澄清说,要构成一般危险性,非法所得不必用于满足基本需求(食物、住房、衣物)。只要这些利润有助于,即使只是部分地,维持被调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整体生活水平”的富裕,而仅靠合法收入来源无法实现,就已足够。判决书中提到的具体案例,即被调查人将反复进行的税务犯罪所得再投资于房地产,表明即使非法财富的积累并非仅为生存目的,也完全与社会危险性相关。
最高法院的裁决尤其重要,因为它明确提到了“税务犯罪”作为与预防措施相关的非法所得的来源。传统上,在普遍观念中,税务犯罪通常被认为不如其他形式的犯罪严重。然而,法院强调,系统性的逃税和由此产生的巨额资本积累会显著改变个人的生活水平,构成由合法来源无法解释的“富裕”。
因此,正如判决书所重申的,预防措施法官必须对被调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进行深入和全面的分析。这包括评估各种因素,例如:
这种广泛的解释加强了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使其不仅能够打击黑手党式的罪犯,而且能够打击那些通过经济和金融犯罪积累非法财富,从而扰乱市场规则和公民社会秩序的人。正如 P. Z. 的案例所示,再投资这些所得的能力,清楚地表明了维持基于非法行为的生活模式的态度。
最高法院第 31914/2025 号判决书是打击经济犯罪和适用预防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重申,即使税务犯罪的非法所得用于确保富裕生活,而不仅仅是满足基本需求,也可以构成一般社会危险性,这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法律体系决心查处任何改变个人生活水平的非法致富形式。这种方法确保了对社会的更大保护,并重申了任何非法财富,无论其来源如何,都不能被容忍或忽视的原则,特别是当它转化为基于违法行为的生活模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