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举证责任:法官在第 17041/2025 号裁定中的权力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 17041/2025 号裁定(2025 年 6 月 25 日)对于质疑行政处罚的人来说至关重要。该裁定由 M. F. 法官和 A. C. 法官作出,阐明了公共行政部门(PA)在异议程序中的作用以及法官的权力,即使在 PA 不作为的情况下也能确保公平。

公共行政部门的举证责任和程序不作为

根据《民法典》第 2697 条的一般原则,公共行政部门有义务证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第 17041/2025 号裁定明确重申了这一点:“证明违法行为构成要素的责任在于提起异议的行政部门。”

然而,公共行政部门的程序不作为并不导致违法行为自动不成立。事实上,法官不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而是需要“重建整个处罚关系”。

法官的依职权调查权

为了进行这种重建,法官拥有 2011 年第 150 号法令规定的广泛的依职权调查权。法官可以:

  • 评估已获取的文件,即使是迟延提交的(例如,司法警察的记录)。
  • 依职权采取必要证据措施,以查明事实真相。

该判决驳回了针对 C. 法院 2023 年 10 月 18 日判决的上诉,确认了地方法官在超过期限后获取司法警察记录的合法性。这一例子强调了追求真相比严格的形式主义更为重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法律平衡

判决的要旨总结了这一原则:

在行政处罚异议方面,提起异议的行政部门有义务证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但其程序不作为并不导致——尽管有第 150/2011 号法令第 6 条第 10 款第 b 项和类似的第 7 条第 9 款第 b 项——违法行为自动不成立,因为法官在重建整个处罚关系时,而不仅仅是评估施加处罚的措施的合法性,可以通过评估已获取的文件,或依职权采取必要的证据措施来弥补。(根据该原则,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认为地方法官在超过第 150/2011 号法令第 6 条第 8 款规定的期限后,获取司法警察记录以支持已提交的核查报告和命令-判决书是合法的。)

这一关键段落确立了公共行政部门的举证责任与法官积极的“补充”作用之间的平衡。即使公共行政部门存在疏忽,法官也可以寻求实质真相,以确保基于对事实的全面调查作出决定,从而平衡行政部门的勤勉和实质正义。

结论

第 17041/2025 号裁定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它加强了公共行政部门的举证责任,并强调了法官旨在追求实质真相的调查权。

对于公民而言,公共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并不能保证自动获胜,但法官将评估所有证据。对于专业人士而言,该裁定强调了制定防御策略的重要性,该策略应同时考虑公共行政部门的证据缺陷和法官的依职权权力,从而促进更公平的诉讼程序。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