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市政统一税(IMU)与不动产登记密切相关,但存在重要区别。最高法院在2025年6月15日发布的第15975号令中,就IMU的征税前提提供了关键的澄清,特别是在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或已拆除的房产方面,正如在T.(R. C.)与G.之间的案件中所审查的那样。
最高法院裁定,不动产在不动产登记处的登记是IMU的充分前提条件,但并非必要条件。即使房产未正式登记,只要该资产被视为“已建成”(已完工或已使用),就应缴纳该税款。这可以防止因缺乏正式登记而使资产免于征税。
关于IMU,不动产单元(无论是预先存在还是新建的)在建筑不动产登记处的登记,是该资产缴纳市政税的充分前提条件,但并非必要前提条件。该税款自资产具备可登记条件之日起即应缴纳,即自该资产因其建造工程完工而被视为“已建成”之日起,或者自该资产先前已被使用之日起。 (在一宗涉及被评估房产被拆除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由于被征税的不动产单元仍在不动产登记处登记并分配有租金收入,因此拆除行为并未自动改变纳税义务——尽管地方法院错误地认为如此——而是必须申报,因为这是一种影响应税基数的变化,并与不同的征税前提相关,即不再是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房产拥有权,而是与可销售价值相关的可开发土地的拥有权)。
该命令澄清,房产的拆除不会自动改变IMU的纳税义务。如果被拆除的房产在不动产登记处仍有登记并分配有租金收入,则IMU仍作为房产征收。拆除是一项变化,必须由纳税人正式申报。
只有在申报后,征税前提才会改变:
这一转变对于IMU的计算至关重要。及时更新不动产登记和税务申报,以避免错误和罚款,是至关重要的。
2025年第15975号令强调了房产的实际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税务数据之间一致性的重要性。登记的“充分但非必要”原则以及申报变化的义务是根本性的。有意识和及时的管理,并得到税务法律专业人士的支持,对于正确管理个人房地产资产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