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和民事责任领域,司法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处理工伤死亡等敏感案件时。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4 月 16 日第 9972 号裁定中,就因工伤死亡的劳动者亲属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管辖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项裁定驳回了一项针对巴勒莫上诉法院 2023 年 10 月 20 日判决的上诉,为更好地理解劳动法官管辖权与普通法官管辖权之间的界限提供了指导,具体取决于所主张权利的性质。
最高法院处理的核心问题在于“jure proprio”(依自身权利)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与“jure hereditario”(依继承权利)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之间的区别。当劳动者遭受致命工伤时,其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然而,此项诉讼的性质决定了法官的管辖权。
最高法院的裁定正是针对后一种情况,并清晰地界定了管辖权方面的后果。
劳动法官的专属管辖权不包括劳动者死亡后,其亲属并非“依继承权利”(jure hereditario)主张雇主对其已故亲属的合同责任,而是“依自身权利”(jure proprio)主张赔偿的请求,因为他们是因亲属死亡而遭受损害的个人,因此是拥有源于《民法典》第 2043 条侵权责任的独立赔偿权的主体。此类请求应根据一般价值标准移交主管法官审理。
这一判决要旨至关重要。由 G. Travaglino 法官主持,I. Ambrosi 法官担任报告人和起草人,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因工伤死亡的亲属要求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害),但并非以继承人的身份(因此不是为了主张雇主对死者的合同责任),而是作为遭受自身独立损害的个人,那么管辖权就不是劳动法官的。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属于普通法官的管辖范围,普通法官将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第 10 条和第 14 条)的规定,根据诉讼请求的价值来确定管辖权。
这一原则重申,劳动法官的专属管辖权严格限于源于劳动关系及其产生的诉求的争议。当赔偿诉求基于亲属的独立权利,根源于侵权行为(亲属死亡)的侵权责任时,这种联系就消失了,争议就转移到普通司法管辖范围内。
这项裁定的实际影响对于任何希望就工伤死亡提起诉讼寻求赔偿的人来说都意义重大。从一开始就正确界定诉讼性质至关重要,以避免管辖权错误,这可能会导致延误和额外费用。《民事诉讼法》第 38 条被列为法律依据之一,该条规定了管辖权缺陷的可主张性,甚至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因此在诉讼的早期阶段正确确定法官至关重要。
这项裁定与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一致,例如 2018 年第 907 号裁定(Rv. 647127-01),该裁定已经确立了这种区别。《民法典》第 2043 条是该判决的核心,强调了对亲属自身损害的保护如何融入更广泛的侵权民事责任体系,区别于合同责任。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9972 号裁定为律师和公民提供了宝贵的澄清和实践指导。它重申,劳动法官的管辖权并非无限,而是限于源于劳动关系的争议。根据《民法典》第 2043 条的侵权责任,劳动者死亡亲属提起的“依自身权利”(jure proprio)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提交给普通法官,其管辖权将根据案件价值确定。尽管这一区别可能显得技术性,但对于确保诉讼的正确启动以及有效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利至关重要,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并确保了更有效的司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