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在国外试行缓刑的裁决:陈述义务(裁决 23720/2025)

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法律环境中,公民的流动性和欧洲一体化在刑事执行领域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被判刑者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服刑替代监禁的可能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20 日的第 23720 号裁决中,就跨国背景下的社会服务试行缓刑的适用提供了重要澄清,并强调了一个基本方面:由相关人员承担的陈述义务。

欧洲背景下的试行缓刑

社会服务试行缓刑,根据 1975 年 7 月 26 日第 354 号法律(监狱管理法)第 47 条的规定,是一种替代监禁的措施,允许被判刑者在监狱外服刑,并在社会服务的监督下,以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2016 年 2 月 15 日第 38 号立法令实施了理事会 2008/947/GAI 的框架决定,促进了替代措施的相互承认,并允许被判刑者在其通常或合法居住国受益,即使判决是在另一个成员国作出的。

23720/2025 裁决:陈述义务作为基本条件

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由主席 G. Santalucia 和报告员 S. Aprile 作出,对被告 G. L. Sindoni 的上诉进行了裁决。裁决的核心要点体现在我们引用的判决摘要中:

在替代监禁措施方面,社会服务试行缓刑可以在被判刑者合法且惯常居住的欧盟成员国执行,根据 2016 年 2 月 15 日第 38 号立法令的规定,前提是相关人员履行其陈述义务,提供关于其生活状况(在本案中,即在国外的居住地和在那里从事的职业活动)的最低限度相关要素,从而允许监督法院对其申请进行审查。

该判决摘要明确指出,在国外进行试行缓刑是可能的,但被判刑者负有明确的“陈述义务”。也就是说,他必须向监督法院提供所有基本要素,以证明其在打算执行该措施的成员国的实际生活状况。法院已明确指出,这些最低限度要素包括:

  • 其在国外的合法且惯常居住的确切地点。
  • 在该国从事或将要从事的职业活动。
  • 任何其他可能证明其社会融合的相关要素。

没有这些信息,监督法院就无法充分评估该申请。该裁决强调了被判刑者积极和透明合作的重要性,其申请必须得到具体和可验证的证据支持,以确保改造过程的有效性。

结论:透明化以促进重新融入

最高法院的第 23720/2025 号裁决为跨国背景下的替代监禁措施的适用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它重申了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执行社会服务试行缓刑的可能性,但将其批准的条件设定为被判刑者严格遵守陈述义务。这意味着欧洲司法合作和改造原则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地证明其在国外的生活计划的切实性。这对所有监狱法从业者和被判刑者来说都是一个明确的教训。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