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焦卡拉布里亚上诉法院的第 37635 号(2024 年)判决书处理了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法官回避。当一名法官在已经审查过相同证据来源的情况下,审判一名被告的不同事实时,这个问题尤其重要。法院明确指出,这种情况并不自动导致法官回避,分析这一决定的理由至关重要。
法官回避由《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规定,该条规定了法官必须回避审判的情况。法院援引了宪法法院第 283 号(2000 年)判决,该判决部分宣布了与回避有关的某些规定不合法。根据法院的说法,一名法官已经参与了涉及同一被告的不同事实的审判,这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其回避是合理的。
法院审查了法官已经参与了涉及被告的犯罪团伙案件,但时间段不同的情况。判决书的最高指示如下:
法官被要求审判同一被告的不同事实——审查相同的证据来源——法官的可回避性——排除——理由——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的规定,以及宪法法院第 283 号(2000 年)判决部分宣布不合法后的规定,法官已经参与了涉及同一被告的不同事实的审判,尽管评估和待评估的证据来源声称相同,但这并不构成回避,因为同一来源在一次审判中被认为相关且可信,但在另一次审判中可能并非如此。(案情涉及一名法官,他曾是就被告参与黑手党性质的犯罪团伙作出裁决的合议庭成员,但现在被要求根据声称相同的证据来源再次审判他,因为他参与了同一犯罪团伙,但与先前审判所涉时间段之后的时期有关)。
这一立场得到了以下考虑的支持:尽管证据来源相同,但根据时间背景和需要评估的具体事实,其含义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即使法官在另一次审判中已经审查了相同的证据,也不能自动排除其参与审判。
第 37635 号(2024 年)判决书代表了对回避规则应用所需灵活性的重要确认。它强调,必须在公正原则与确保司法正确执行的必要性之间取得平衡,避免因形式原因而使刑事程序瘫痪。总之,法院重申,回避不是一个可以轻率对待的问题,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逐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