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毁容:最高法院通过第 28637/2025 号判决明确加重情节的界限

人身伤害,特别是那些损害个人外貌的伤害,一直是刑法关注的焦点,不仅因为这些行为的内在严重性,还因为它们对受害者生活产生的深远影响。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5 日作出的第 28637 号判决,为适用《刑法典》第 583 条之五规定的“永久性毁容”加重情节的标准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该判决由 R. Catena 博士主持,M. T. Belmonte 博士担任报告员,宣布驳回针对卡坦扎罗自由法院决定的上诉,但其判决要旨提供了宝贵的解释指导。

法律背景:永久性毁容加重情节

永久性毁容加重情节是通过 2019 年 7 月 19 日第 69 号法律(即所谓的“红色法典”)第 12 条第 1 款引入意大利法律体系的,该条款将第 583 条之五纳入《刑法典》。该规定对造成他人面部永久性伤害,导致其变形或毁容的人,规定了特别严厉的处罚。立法者的意图显然是更有效地保护个人的美学和心理完整性,承认面部不仅是身体的一部分,也是身份和社会交往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对什么是“永久性毁容”或“变形”的确切定义,引发了辩论和不同的司法解释,因此需要一个清晰的解释指南。

最高法院的判决:并非所有疤痕都是毁容

第 28637/2025 号判决的核心在于其判决要旨,该要旨明确了面部伤害构成严重永久性毁容加重情节的基本要求。法院裁定:

关于通过面部永久性伤害改变个人外貌,为了构成永久性毁容或变形,从而证明该规定所规定的严厉处罚是合理的,面部伤害不应产生任何疤痕结果,而应产生对该面部线条的和谐与匀称的不可逆转的干扰,影响其美学-面相功能,损害受害者及其交往对象对自我的感知。

这一段至关重要。事实上,最高法院排除了仅仅是疤痕结果,无论其多么明显和永久,本身就足以构成加重情节。重要的是,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