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讯问与审前羁押措施:最高法院在第 27080/2025 号判决中明确了多方参与诉讼的限制

刑事司法以其复杂性和保障措施为特点,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判例在界定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第 27080 号判决(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在个人审前羁押措施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多名被告的诉讼中关于预防性讯问的义务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判决撤销了罗马自由法院 2025 年 2 月 13 日的裁决,再次强调了司法机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即使在复杂的调查背景下也是如此。

问题的核心是《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该条款旨在加强辩护保障,规定在适用审前羁押措施之前进行“预防性”讯问,但有特定例外情况。那么,当诉讼涉及多名被告时会发生什么?阻止对一名被告进行预防性讯问的原因是否会自动延伸到共同被告?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复,重申了责任和个体评估的原则。

法律背景:《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规定的预防性讯问

在深入探讨判决细节之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规定,法官在发出羁押令之前,必须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除非存在“阻止羁押的理由”或涉及“禁止性犯罪”。这项规定旨在确保辩论权,并允许被讯问人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监禁或居家监禁)之前,能够陈述自己的事实版本。

该规则的例外情况,例如阻止羁押的理由(例如,迫在眉睫的逃跑危险或证据销毁)或禁止性犯罪(法律排除对某些类型犯罪进行预防性讯问,通常是因为其严重性或调查复杂性),旨在平衡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与刑事诉讼的有效性。正如本判决所强调的,真正的挑战在于当这些例外情况出现在涉及多名被告的诉讼中时。

最高法院的判决:个体化原则

第 27080/2025 号判决在涉及被告 A. S. 的案件中,正是处理了这一微妙的问题,并形成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参考点:

在个人审前羁押措施方面,在多方参与的诉讼中,预审法官不必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之四规定的预防性讯问,而是应仅针对法官认为存在阻止羁押理由或根据上述规定构成禁止性犯罪的证据严重性的被讯问人,进行事后保障性讯问。因为,即使共同被告,即使他们被严重怀疑犯有相同或相关或以其他方式联系的犯罪,存在任何与他们相关的豁免原因,在此目的下也不具有相关性。

这一判决具有根本重要性,因为它固化了刑法的一个核心原则:刑事责任的个人性,以及由此推断出的,对证明限制自由的条件的个体化评估。简单来说,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即使在涉及多名被告的诉讼(所谓的“多方参与诉讼”)中,阻止对一名共同被告进行预防性讯问的理由(例如,因为该被告被指控犯有禁止性犯罪或存在紧急的羁押理由)也不能自动适用于所有其他被讯问人。预审法官(GIP)必须单独评估每个人的情况。

这意味着,如果被告 A. S. 不存在与其共同被告相同的、可以证明省略预防性讯问的理由,那么 A. S. 在适用审前羁押措施之前有权接受讯问。只有当阻止羁押的理由或禁止性犯罪的证据严重性 *具体* 与他相关时,才能省略预防性讯问,并进行事后保障性讯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4 条),该讯问在措施执行后进行。

实际影响和辩护保障的保护

该判决的范围很广,并转化为对被讯问人更大的保护。以下是一些主要影响:

  • **评估的个体化:** 预审法官必须进行逐案分析,不能基于共同被告之间障碍原因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 **加强辩护权:** 被讯问人在其自由受到限制之前,有更多机会行使其辩论权。
  • **防止滥用:** 避免例外情况成为常态,确保仅在绝对必要且个体化证明的情况下才省略预防性讯问。
  • **参考《刑事诉讼法》第 274 条:** 必须根据被讯问人的行为和地位来评估羁押理由(逃跑、证据污染、再次犯罪的危险),正如《刑事诉讼法》第 274 条第 1 款 A 项所规定的。

这一判决符合旨在日益重视刑事诉讼中个人保障的判例趋势,符合意大利宪法(第 111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

结论:刑事司法向前迈出一步

由 M. R. 博士主持和撰写的最高法院第 27080/2025 号判决,代表了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拼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力地重申了这样一个原则:对辩护保障的例外情况,例如省略预防性讯问,必须进行限制性解释,并仅在个体基础上适用,即使在涉及多名被告的复杂调查背景下也是如此。这不仅加强了被讯问人的地位,还提高了法官在评估审前羁押措施时所需的勤勉标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公平、更尊重基本权利的司法体系。对于卷入刑事诉讼的人来说,了解这些动态对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地位并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保障至关重要。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