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9928 号判决中,明确了在“事实婚姻”同居关系结束后,家庭虐待(刑法第 572 条)与骚扰行为(刑法第 612-bis 条)之间的界限。这项推翻那不勒斯上诉法院(G. L. 案)判决并要求发回重审的裁决,对于解释“家庭”和“同居”的概念,以及重新定义法律保护至关重要。
区分家庭虐待和骚扰行为至关重要。刑法第 572 条处罚虐待家庭成员或同居者。刑法第 612-bis 条(跟踪骚扰)处罚导致焦虑、恐惧或生活习惯改变的重复性行为。最高法院明确了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哪些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最高法院,由 M. S. Vigna 撰写,对刑法第 572 条中的“家庭”和“同居”进行了狭义解释,并援引了禁止类比解释的原则。仅仅有亲子关系是不够的。相关的“家庭”和“同居”是指以根深蒂固且稳定的情感关系、持久的情感交流以及相互扶助和支持的期望为特征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基于婚姻、亲属关系或稳定的共同居住。
第 29928/2025 号判决的重点是,在“事实婚姻”同居关系结束后,骚扰和欺凌行为不再构成家庭虐待罪,而是属于骚扰行为的加重情节(刑法第 612-bis 条第 2 款)。判决要旨完整阐述如下:
禁止对犯罪规范进行类比解释,要求将刑法第 572 条中的“家庭”和“同居”概念理解为狭义的含义,即以根深蒂固且稳定的相互人际情感关系以及持久的情感交流为特征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包含相互扶助和支持的期望,并基于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或稳定的共同居住,即使这种共同居住并非持续不变。因此,当被告在与受害人“事实婚姻”同居关系结束后,实施了重复性的骚扰和欺凌行为时,应构成刑法第 612-bis 条第 2 款规定的骚扰行为加重情节,而非家庭虐待罪。(本案中,法院排除了仅因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亲子关系而应认定为家庭虐待罪的情况)。
如果缺乏“稳定的共同居住”和“情感交流”,仅仅有亲子关系不足以构成家庭虐待。受害者通过骚扰行为得到保护,针对前伴侣有特定的加重情节。影响如下:
第 29928/2025 号判决为同居关系结束后家庭虐待与骚扰行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清晰的界定。这种重新定义使得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精确。了解这种区别对于有效适用法律、获得正义和保护至关重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