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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与部分判决:对关于可诉性与和解撤诉权的上诉判决 n. 18346/2025 的分析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与部分判决:对关于可诉性与撤诉通知的第 18346/2025 号判决的分析

意大利刑法,尤其是在 Cartabia 改革后,正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并呈现出复杂的解释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部分判决、犯罪可诉性制度的变更以及撤诉通知的有效性之间的相互作用。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18346 号判决中提供了关键的澄清,这对律师和法律从业者至关重要。

部分判决与可诉性:关键区别

该判决处理了最高法院的部分撤销并发回重审,仅限于处罚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的认定及其归属给被告——例如被指控盗窃未遂加重罪的 R. A.——具有既判力。这意味着这些方面在新的审判中不能再被讨论。

随着最近的改革,许多犯罪已从依职权可诉改为需撤诉通知才可诉。有人想知道可诉性的变更是否会影响重审判决,考虑到已经形成的部分判决。最高法院以一项基本区分回答了这个问题:

在最高法院部分撤销并重审的情况下,如果仅涉及处罚部分,那么关于犯罪是否存在及其归属给被告的问题将获得既判力。因此,在新的审判中,与犯罪可诉性制度变更相关的问题将变得无关紧要。这与撤诉通知的情况不同,撤诉通知的消灭效力与其是否与审判的存在有关,而不是与其在审判中认定的内容有关,因此不受部分判决形成的影响。(盗窃未遂加重罪的案例)。

该判决明确指出,关于犯罪认定的部分判决使得后续可诉性制度的变更变得无关紧要。判决是基于“事实”和“指控”形成的,而可诉性是刑事诉讼的条件。如果事实已经最终确定,那么其可诉性对于诉讼的继续而言是无关紧要的,除非是关于刑罚。

撤诉通知:重要的例外

第 18346/2025 号判决的真正创新之处在于与撤诉通知的区别。尽管对案情进行了部分判决,但法院认为撤诉通知仍然具有完全的消灭效力。这种差异源于撤诉通知本身的性质。

与可诉性制度的变更不同,撤诉通知是受害人意愿的行为,直接影响诉讼的存在。其消灭效力与案情认定的内容无关,而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存在和继续有关。它就像一种“撤回”追究犯罪的可能性,而不管其是否已被证实。

这一原则对于根据 Cartabia 改革(D.Lgs. 150/2020,第 2 条,第 1 款,字母 i)改为需撤诉通知才可诉的犯罪至关重要。法院,由 R. P. 主席和 M. E. M. 报告员强调,撤诉通知的消灭效力不受部分判决形成的影响,这承认了受害人意愿在程序性减负方面的优先性。实际影响包括:

  • 独立的消灭效力:独立于诉讼阶段而发生效力。
  • 不影响事实判决:责任已查明,但不对其进行处罚。
  • 为当事人提供机会:为和解和了结争议提供机会。

结论与实际影响

2025 年第 18346 号最高法院判决为部分判决、程序改革和撤诉通知之间的相互作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它承认已查明事实的判决的稳固性,同时也承认撤诉通知的消灭效力,即使是在部分判决之后。这对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有助于他们处理重审判决。它强调了评估每一次和解机会的重要性,并考虑将撤诉通知作为一种有效的工具来解决程序问题,即使在后期阶段。这是法律确定性与为相关当事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所需的灵活性之间的微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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