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每一次司法判决都可能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最近的第 10424/2024 号判决(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存档),由 S. V. 博士主持,T. E. 博士担任报告员,A. R. 博士担任检察官,为安全措施领域提供了重要的澄清,特别是关于假释及其相关措施的撤销。
最高法院在涉及被告 G. D. 的案件中处理的问题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如果在对安全措施执行声明提出上诉后,该措施随后被撤销,会发生什么?被判刑者继续上诉的利益是否仍然存在?最高法院的回答是明确的,并保护了公民的立场。
为了充分理解判决的范围,有必要回顾一下安全措施。这些措施在我国刑法(第 199 条及以下)中有所规定,是预防性措施,旨在消除某人的“社会危险性”。假释(由刑法第 228 条规定)要求该人遵守一系列规定和控制,并假定在适用时已确定社会危险性(刑法第 207 条)。然而,危险性不是一个不变的数据:刑法第 208 条规定,监督法官必须定期重新审查危险性,如果危险性消失,则必须撤销措施。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正是关于罗马监督法院驳回 G. D. 对假释执行声明的上诉。在上诉程序期间,监督法官撤销了安全措施,认为社会危险性“自此时起”(ex nunc)已消失。因此,问题在于被判刑者是否仍有利益来质疑社会危险性的最初不存在(“自那时起”)(ex tunc)。
最高法院的判决确立了一项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原则,该原则保证了被判刑者权利的充分保护:
在假释方面,被判刑者如果已对宣布安全措施执行的裁定提出上诉,并声称社会危险性“自那时起”(ex tunc)就不存在,即使在此期间,监督法官根据刑法第 208 条重新审查了社会危险性并认为其已消失,从而导致措施“自此时起”(ex nunc)被撤销,他仍然对上诉的受理具有实际和当前的利益。
第 10424/2024 号判决的判决要点是法律清晰度的典范。它明确区分了两个时间点和两个时间效应:“自那时起”(ex tunc)对最初社会危险性的质疑和随后“自此时起”(ex nunc)的措施撤销。让我们详细看看这意味着什么:
最高法院强调,即使在“自此时起”(ex nunc)撤销的情况下,上诉的利益仍然存在,原因如下。如果“自那时起”(ex tunc)社会危险性就不存在,那么安全措施的适用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确认这种最初的非法性可能对被判刑者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影响超出了措施的简单停止:
总而言之,“自此时起”(ex nunc)的撤销仅能解决未来的情况,但不能抹去“过去”以及适用措施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因为从一开始就不应该适用该措施。获得对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性裁定最初合法性的司法确认的权利是我们法律体系的基石,并因这项判决而得到加强。
最高法院第 10424/2024 号判决代表了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它重申,获得充分司法确认的权利不能因事后事件而被剥夺意义,即使这些事件改善了被判刑者目前的情况,也不能解决措施最初合法性的问题。最高法院在处理“自此时起”(ex nunc)的停止与社会危险性“自那时起”(ex tunc)的不存在之间的区别时所表现出的清晰度,是法律从业者的灯塔,也是受安全措施约束的公民的进一步保障。它不断提醒我们,在程序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先决条件的存在进行严格和持续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