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公司濒临破产时,其管理层的所有付款决定都会受到破产管理人和(如适用)检察官的严格审查。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在 2025 年 4 月 11 日发布的第 14330 号判决中,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立场:通过法律抵销支付已注销的债务,可能构成《破产法》第 216 条第 1 款规定的破产财产欺诈罪,并承担相应的处罚后果。
在破产犯罪方面,鉴于法律抵销在两个债务共存且确定、明确且可执行时自动生效,那么,因法律抵销自动生效而导致债务不复存在的管理者,将构成破产财产欺诈罪。(根据该原则,法院撤销了被上诉的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以确定在支付时是否存在所有法定条件,以自动适用上述债务消灭原因)。
最高法院援引《意大利民法典》第 1241 条及以下条款:当两个主体同时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且债权金额确定、明确且可执行时,相关债务依法自动消灭。无论如何支付,都意味着从破产财产中转移资源,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明显损害。
法院撤销了都灵上诉法院 2024 年 7 月 5 日的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以事实为依据,核实破产公司前任管理者 G. P. 在支付时是否存在抵销的客观条件。如果这些条件存在,该支付将被视为挪用,从而构成欺诈。
只有当这三个要求都得到满足时,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1242 条,抵销才会“自动”生效,使得支付失去合法依据。
这一原则并非孤立存在:第 37062/2022 号、第 27446/2024 号和第 27132/2020 号判决已确认,如果处于危机中的管理者忽视债务的消灭,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第 14330/2025 号判决的新颖之处在于强调了抵销的自动性:无需正式的协议行为,只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
管理陷入困境的公司的人员必须:
事实上,忽视抵销不仅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还会使管理者面临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2394 条和第 2497 条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赔偿要求。
第 14330/2025 号判决重申了一个基本概念:保护破产债权人也包括严格承认债务的自动消灭原因。对于疏忽大意的管理者来说,合法管理与破产欺诈之间的界限非常微妙,正如最高法院所提醒的,这个界限取决于对民法抵销原则的遵守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