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近的第36521号(2024年)判决,就董事在欺诈性破产情况下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澄清。具体而言,该案件涉及A.A.,尽管他在Pavis Srl公司破产时并未正式担任董事职务,但由于其事实董事的身份,他被认定应对不法行为负责。
萨莱诺上诉法院确认了A.A.因欺诈性破产而被定罪,但减轻了对其判处的刑罚。定罪的主要理由是他在2003年至2008年担任法定董事期间的行为,以及在他卸任后对公司的实际管理。
被上诉的判决确认了责任的认定,并根据上述金额重新确定了判处的刑罚,其余部分则确认了波坦察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A.A.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并指出,即使没有正式的职位,那些在公司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人也可能被追究欺诈性破产的责任。特别是,法院强调:
法院还回顾说,根据判例,事实董事是指那些即使没有正式担任该职位,但实际上行使公司管理职能的人。
本判决强调了公司透明和负责任管理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而言。最高法院澄清说,欺诈性破产的责任不仅限于法定董事,还可以延伸到那些行使事实职能的人,并强调了谨慎监督和定期会计的必要性,以避免遭受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