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6 日发布的第 15911 号裁定书,对公共领域的管辖权进行了重要反思,明确规定公共机构之间关于以借用形式提供的动产的返还争议,应由普通法院处理。该裁定由 Pasquale D'Ascola 主席和 Alberto Giusti 报告员作出,强调了借用关系的合同性质,将其与行政特许行为区分开来。
该裁定书提出的法律问题属于公共机构之间关系的范畴,这些机构经常以与私人主体类似的方式管理动产。意大利的判例法多次处理过这一问题,强调根据《民法典》第 1803 条,借用构成一种平等合同,无论所涉机构的性质如何。
公共机构之间的争议 - 要求返还以借用形式提供的动产 - 特许关系 - 可构成性 - 排除 - 后果 - 普通法院的管辖权 - 移交 - 缔约方性质 - 不相关性 - 具体案情。涉及要求返还属于公共机构可支配财产并以借用形式提供给另一公共机构的动产的争议,应移交普通法院管辖,因为它源于平等的合同关系,而非动产的行政特许行为,并且缔约方的法律性质无关紧要。(该原则适用于要求解除借用合同并判令返还动产的请求,该请求由所有方国家纤维素和纸张局针对借用方大学和研究部提出)。
这一法律摘要强调了在借用合同引起的争议中,普通法院管辖权的相关性。该原则的重要性在于,缔约方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不应与所涉机构的公共性质相混淆。
2024 年第 15911 号裁定书是澄清公共机构之间借用事项管辖权的重要一步。它重申了合同的核心地位及其在公共机构之间关系中的适用性。将争议移交普通法院管辖的决定,为相关方的权利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和保护,确保了反映民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和合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