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年6月30日存档的第28265号判决,对关联犯罪的被告人身份及其作为协助证人接受讯问的可能性进行了重要反思。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该判决的内容及其实践意义,以及支持该判决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S. A.的案件,他处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境地。核心问题在于,如果被告人行使不回答的权利,是否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进行告知。法院重申,如果被告人已经就他人的责任作出了陈述,并且他自由选择不行使不回答的权利,则无需进行告知。
关联或连带犯罪的被告人先前未行使不回答的权利——随后以协助证人的身份接受讯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进行告知——必要性——排除——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1条第2款b项的规定,关联犯罪的被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之二的规定,以协助证人的身份接受讯问,而无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进行告知,前提是该被告人先前已就他人的责任作出陈述,并且是出于自由选择而未行使不回答的权利。(在论证中,法院明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6款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97条之二规定的规则,其中不包括证人“沉默权”的规定,而其指控性陈述则需要外部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的规定。)
这一判例要旨强调了理解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以及其接受讯问方式的重要性。因此,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当被告人已经表明立场且未选择行使不回答的权利时,无需进行正式告知,从而消除了审判阶段的歧义来源。
2023年第28265号判决代表了在界定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的权利和讯问方式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无需进一步告知的情况下,将被告人作为协助证人进行讯问的可能性,简化了程序并澄清了法律责任。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必须考虑这些指示,以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与刑事诉讼中证据清晰度的需求之间取得公正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