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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逮捕令与辩护权:对2023年第50684号判决的分析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欧洲逮捕令与辩护权:对2023年第50684号判决的分析

意大利最高法院2023年9月29日发布的第50684号最新裁定,触及了欧洲刑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尤其是在被告本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这个问题发生在欧洲逮捕令的背景下,该机制允许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移交被通缉人员。

案件及初步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提交欧洲联盟法院(CJEU)以澄清辩护权是否应被视为一项基本权利,正如《欧洲联盟条约》(TEU)第6条和《尼斯宪章》所规定的那样。具体而言,提出的初步问题涉及:

  •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是否属于《欧洲人权公约》和《尼斯宪章》所保障的权利之列;
  • 在被告缺席且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作出的定罪判决,是否仍然可以尊重辩护权;
  • 一个国家是否可以拒绝移交一名未能获得充分辩护的缺席被告。
被判决“缺席”且未获任何辩护律师协助的被判决人——被判决人获得具有辩护保障的重新审判的权利——充分性——被要求国拒绝移交的权利——条件——提交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定。关于欧洲逮捕令,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67条,应将以下初步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解决:a)《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是否应被解释为,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属于《尼斯宪章》所载的权利以及《欧洲人权公约》所保障的、源自欧盟成员国共同宪法传统的各项基本权利之列,而这些权利被其承认作为欧盟法律的一般原则,并且欧盟理事会2002年6月13日的第2002/584/GAI号框架决定,关于欧洲逮捕令和成员国之间的移交程序,有义务予以尊重;b)如果答案为肯定,那么在被告缺席且未获任何辩护律师(无论是其选择的还是审理法官指定的)协助的情况下作出的定罪判决,是否仍可被视为尊重了被告的辩护权,即使该判决允许被判决人在被移交后,有权获得具有辩护保障的重新审判;c)因此,理事会第2002/584/GAI号框架决定第4-bis条(由理事会2009年2月26日的第2009/299/GAI号框架决定引入)是否应被解释为,被要求移交的国家有权拒绝执行为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或安全措施而签发的欧洲逮捕令,如果相关人员未亲自出庭参加导致判决的审判,即使存在同一第4-bis条第1款d项所列的条件,但相关人员未获得其选择的或审理法官指定的辩护律师的协助。

判决的影响

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定代表了在保护被告基本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刑事诉讼中缺乏辩护律师可能会严重损害辩护权,这是正当程序的核心原则,载于意大利宪法第111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因此,该判决强调了确保每位被告,无论其是否出庭,都能获得充分辩护的必要性。

结论

总之,最高法院2023年第50684号裁定不仅阐明了辩护权在欧洲背景下的重要性,还促使人们反思在欧洲逮捕令程序中实施辩护保障的方式。提交给欧洲法院的问题可能会对欧洲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来产生重大影响,强调了在安全与个人基本权利保护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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