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3767号判决:非财产损害赔偿与居住地相关性

最高法院在2018年第3767号裁定中,处理了非财产损害赔偿领域的一个关键问题,明确指出受害者的社会经济现实不应影响赔偿的数额。这一原则是在回应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提起的上诉时重申的,他们对米兰上诉法院考虑到其居住在罗马尼亚而减少赔偿金额的做法提出异议。

本案情况

本案源于P.V.被一辆卡车撞倒不幸身亡。受害者家属要求赔偿所遭受的损失,但米兰法院最初驳回了该请求。二审中,上诉法院部分采纳了该请求,但以经济状况为由,将居住在罗马尼亚的家属的赔偿金额减少了30%。

侵权行为受害者的社会经济现实,对于侵权损害的清算完全不相关。

法院确立的法律原则

最高法院在第3767号判决中采纳了上诉,并强调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 非财产损害赔偿不应因受害者的居住地而有所不同。
  • 损害的后果应根据受害者遭受的损害进行评估,而与社会经济背景无关。
  • 在近亲死亡的情况下,精神痛苦是推定存在的,被告有责任证明不存在情感联系。

结论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损害赔偿领域一项重要的原则性声明。它重申了受害者家属获得公平赔偿的权利,不受居住地的歧视。这一判例导向对于确保受害者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至关重要,它确立了人类的痛苦不能根据经济或地域标准来量化。因此,法院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澄清,确认个人的尊严及其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应保持不变,无论受害者的社会经济状况如何。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