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2024 年 4 月 11 日的第 9759 号裁定中,处理了一个税务领域的核心问题:税务局根据税务催缴通知就税收抵免问题发出的通知的合法性。该裁决属于一个复杂的法律背景,其中交织着对税务法规的解释和纳税人的辩护权。
法院驳回了总检察长的上诉,确认了根据第 600/1973 号总统令第 36-bis 条发出的税务催缴通知无效。该通知由税务局发出,目的是拒绝一项税收抵免,但未事先通知纳税人。这一点至关重要:该条款规定的纸面审查不能解决法律问题,例如拒绝抵免。
根据第 600/1973 号总统令第 36-bis 条和第 633/1972 号总统令第 54-bis 条进行的税收征收,仅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数据或纠正笔误或计算错误进行纯粹的纸面审查确定应缴税款时才允许。然而,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法律问题,因此,财政部拒绝税收抵免不能通过发出包含相关金额的付款通知来进行,而必须事先发出关于追回该抵免的通知,即使只是一个善意的通知。(在本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针对被上诉判决的上诉,该判决正确地宣布了根据第 600/1973 号总统令第 36-bis 条发出的通知无效,税务局通过该通知拒绝了超过应缴税款的暂停抵扣额的抵免,解决了同一税务局两个不同指令之间的解释冲突,并进行了追回,而未事先向纳税人发送关于自动化审查程序结果的通知。)
该判决对纳税人和财政部具有重要的法律影响。特别是:
最高法院通过此裁定,向纳税人和财政部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透明度和遵守程序对于一个公正公平的税收制度至关重要。事先通知的重要性不仅仅是形式,更是保障辩护权和行政程序正确性的基本要素。这标志着在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和改善税务争议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