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最高法院的判决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灯塔。2025年5月16日公布的第18578号判决,在敲诈勒索未遂的微妙界限问题上提供了重要的澄清,重点关注“未遂”的特殊形式。这项由L. Agostinacchio博士主持、G. Nicastro博士报告的裁决,分析了P. M. T.诉S. M.的案件,为法律专业人士和公民提供了宝贵的指导。
根据《刑法典》第629条的规定,敲诈勒索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当行为人通过暴力或威胁强迫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从而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构成。然而,法律体系不会等到犯罪完成才介入。事实上,《刑法典》第56条惩罚的是“未遂”,当行为人实施了足以明确指向实施某项犯罪的行为,但该行为未完成或事件未发生时,即构成未遂。传统上,区分“已遂未遂”(行为人完成了行为但事件未发生)和“未完成未遂”(行为本身因与行为人意志无关的原因而未完成)。
最高法院2025年第18578号判决正是聚焦于后一种未遂形式,特别是在敲诈勒索的背景下。在本案中,被告S. M.被指控实施了仅针对受害者的威胁行为。使该案特殊的是,缺乏后续明确的钱款要求,而这种缺乏是由于独立于行为人意志的外部事件造成的。上诉法院撤销了布雷西亚自由法院的先前判决并进行了发回重审,正是为了重新界定这一事实的轮廓。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澄清了即使在敲诈勒索典型行为(钱款要求)未完全展开的情况下,只要该行为(即使是部分的)足以且明确地指向产生结果,未遂仍然可以构成。
在敲诈勒索罪中,可以构成所谓的“未完成”未遂,即当行为人仅部分实施了旨在产生结果的行为但未完成时。 (根据该原则,法院认定,被告实施的仅针对受害者的威胁行为,由于独立于其意志的事件发生而未随之提出钱款要求,从而构成了所谓的敲诈勒索“未完成”未遂,该威胁行为旨在强制实施财产处分行为)。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强调了一个关键方面:要构成敲诈勒索的“未完成”未遂,行为人不必完成典型犯罪行为的每一个步骤。只要其行为,即使因外部因素未能完成,但明确表明了其敲诈意图并且客观上足以达到非法目的,就足够了。在本案中,“仅仅的威胁”被视为一种充分且明确的行为,其强制效力旨在获取利润,即使后续阶段(明确的钱款要求)因非攻击者意志所能控制的情况而中断。
该判决加强了《刑法典》第56条的重要性,确保司法部门即使在犯罪的初步阶段也能介入,只要存在明确的犯罪意图和旨在实现的具体行为。对行为的充分性和明确性的评估始终是事先的判断。这种解释确保了对受害者的更大保护以及对侵犯财产罪的更有效打击,防止了仅仅因为行为人因外部原因未能完成犯罪过程而导致严重威胁行为逍遥法外。这对任何打算采取强制措施以获取非法利益的人来说都是一个警告,表明即使是敲诈勒索的第一步也可能产生重大的刑事后果。
最高法院2025年第18578号判决是解释敲诈勒索未遂,特别是其“未完成”形式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重申,法律体系不会等到犯罪完成才介入,而是已经惩罚了为实施犯罪而采取的充分且明确的行为。这一原则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至关重要,确保一旦犯罪意图转化为具体且危险的行为,就能得到司法部门的坚定及时回应。对于任何面临类似情况的人,无论是作为受害者还是被调查者,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应对这些事实的复杂性都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