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30 日的第 20255 号判决书中,对贪污罪认罪协商的可行性条件提供了关键性解释。该判决由 G. D. A. 法官主持,R. A. 法官报告,明确区分了追缴犯罪所得与财产没收,这对刑事司法和公共财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
认罪协商(刑事诉讼法第 444 条)是一种特殊程序,允许就减刑达成协议。贪污罪(刑法第 314 条)是指公职人员因公务原因侵占公共财物,直接损害公共行政部门。正因如此,追缴被侵占的财物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撤销了阿雷佐预审法官的决定,并无发回重审,明确无误地阐明了在贪污罪认罪协商中,全额追缴犯罪所得是认罪协商的先决条件。判决要旨如下:
关于认罪协商,在协议涉及贪污罪的情况下,全额追缴犯罪所得是替代性程序的可行性先决条件,法官必须对此进行必要审查,不能将等同于犯罪所得数额的财产没收视为具有同等效力,也不能因此豁免对该条件未遵守的责任。(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作为程序可行性条件的犯罪所得追缴数额,应以起诉书中确定的数额为准,这与法官在后续审理中确定的财产没收数额不同)。
这项裁决具有决定性意义:追缴犯罪所得不能被财产没收所取代。法院强调,追缴必须是实际的,与起诉书中的数额相符,并由法官作为不可避免的前提条件进行审查。财产没收虽然具有修复功能,但它是在稍后阶段根据不同标准确定的裁决,因此不能“豁免”对如此严格的先决条件未遵守的责任。
这项判决的后果是显著的:
这项决定加强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并与既有判例保持一致。第 20255/2025 号判决书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点,重申了在贪污罪认罪协商中,全额追缴犯罪所得是不可替代的先决条件,并加强了完整性原则以及优先修复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