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12 日作出、2023 年 9 月 15 日存档的第 37981 号判决书,是最高法院一项重要裁决,涉及在庭审中作出的判决的无效问题,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第 599-bis 条规定的认罪协商背景下。此案涉及被告人 M. R.,为理解在 COVID-19 大流行紧急阶段所作法律决定的法律影响提供了重要见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9-bis 条的规定,认罪协商是一种允许被告人与检察官达成协议,以获得减刑或避免定罪的程序。然而,本案判决强调,如果认罪协商被拒绝,则必须进行延期,以便被告人能够提出新的协议。法院裁定,在没有此类延期的情况下,判决存在中间效力上的无效。
法院援引《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和第 180 条,裁定在紧急规定所允许的庭审中作出的判决应视为无效。在司法程序因大流行病限制而颠覆的时期,这一点尤为重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9-bis 条的认罪协商——拒绝——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根据紧急规定进行的庭审——未进行延期——后果。关于上诉中放弃理由的认罪协商,在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根据紧急规定进行的庭审中,在拒绝认罪协商请求后,且未进行延期以允许被告人提出新的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1 款 c 项和第 180 条,存在中间效力上的无效,如果上诉人书面结论中要求接受上诉中的认罪协商,但未至少以备选方式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9-bis 条拒绝协议的情况作出结论。
总之,第 37981/2023 号判决书对大流行病期间庭审决定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澄清。它强调了遵守程序保障的重要性,特别是辩护权,并规定在没有适当延期的情况下拒绝认罪协商可能导致判决无效的严重后果。因此,这项裁决不仅对具体案件有直接影响,而且还为今后刑事领域的裁决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