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5 月 10 日作出、同年 8 月 23 日公布的第 33087 号判决书,是关于欧洲检察官代表签发的证据扣押令的职能管辖权问题的一项重要裁决。该判决明确了主管法院在审查此类命令时应遵循的程序,并确立了影响欧洲和国家司法体系的基本规则。
判决书的核心问题涉及证据扣押令审查的职能管辖权。根据法院的裁定,负责审查的法院是欧洲检察官代表办公室所在省份的首府法院。这一规定基于 2021 年 2 月 2 日第 9 号法令第 9 条第 2 款,该条款规定,国家法官的普通管辖权规则仍然有效。
欧洲检察官代表签发的证据扣押令 - 审查 - 职能管辖权 - 欧洲检察官代表办公室所在省份的首府法院 - 存在 - 原因。在职能管辖权方面,负责审查欧洲检察官代表签发的证据扣押令的法院是该检察官办公室所在省份的首府法院,因为关于欧洲检察官办公室职能的特别规定(见 2021 年 2 月 2 日第 9 号法令第 9 条第 2 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保留国家法官的普通管辖权规则”。
该判决强调了在不同级别和司法机关之间明确界定管辖权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欧洲合作日益重要的背景下。那不勒斯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决,凸显了确保有效处理涉及多个国家的刑事调查的必要性。
第 33087/2024 号判决书是朝着欧洲司法体系更加清晰和一致迈出的重要一步。它不仅阐明了欧洲检察官代表的作用,还确立了关于职能管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可能会影响未来在证据扣押和国际合作方面的法律裁决。在法律挑战日益复杂的时代,法律专业人士和公民理解这些裁决的重要性及其在欧洲和国家法律框架中的影响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