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认定与病情加重:第 27354/2025 号裁定中的举证责任

在涉及民事残疾社会保障与救助福利认定的复杂程序中,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 445-bis 条进行的强制性预防性技术鉴定(ATPO)是一个关键环节。在异议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主张其健康状况恶化,并援引《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 149 条的规定。然而,若要获得重新进行法院指定技术鉴定(C.T.U.)的许可,仅提交新的医疗证明是不足够的。意大利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10 月 13 日作出的第 27354 号重要裁定中,对申请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划定了明确的界限。

案件背景与最高法院裁决

本案源于 P. F. 针对 I. C. L. 就预防性技术鉴定结果提出的异议。申请人声称其病理状况加重,并提供了相关医疗文件作为支持,但未具体说明新出现的疾病对申请救助福利所需的健康条件产生了何种具体影响。那不勒斯北区法院驳回了该上诉,最高法院劳动法庭最终维持了该判决。

最高法院法官借此机会重申了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保障保护不能建立在笼统的陈述之上。任何要求重新进行专家调查的当事人,必须向法官提供清晰、明确且具有决定性的证据。

重新进行 C.T.U. 的主张与举证责任

为了充分理解该判决的意义,分析最高法院表达的官方准则至关重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45-bis 条第 6 款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若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 149 条认定病情加重及新发疾病而要求进行新的法院指定技术鉴定,则有义务具体主张并证明其存在性及其决定性意义,从而使所主张的事实对于支持其诉讼请求具有明显的决定性作用。

该准则强调,民事诉讼不允许无根据的探索性调查。如果申请人意图主张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病情加重(根据《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 149 条之规定),则必须履行三重义务:

  • 具体主张:准确指出新出现的病理情况或现有病情的演变;
  • 存在证明:提供适宜且具有时间相关性的医疗文件;
  • 相关性论证:解释这些临床变化如何影响残疾百分比或劳动能力,从而导致其达到法律规定的福利门槛。

在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医疗证明,而未阐明因果关系以及相对于首位法院指定鉴定人所评估的状况而言的实际致残影响。

结论

最高法院第 27354/2025 号裁定为专业人士和受助人敲响了警钟。在社会保障和救助案件中,文件提交必须始终伴随着严谨的法律辩护,从科学和法律角度阐明临床状况的变化。寄希望于法院指定鉴定人通过查阅大量分析报告来发现残疾情况,并非一种成功的诉讼策略。只有严谨的诉讼行为和对举证责任的及时履行,才能确保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保障。

Bianucci律师事务所